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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湖北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精讲: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来源:湖北成人高考网 整编:湖北自考网 时间:2015-01-30 浏览:25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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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2015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精讲: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015年湖北成人高考将于10月24、25日举行,湖北成人高考网整理了2015年湖北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精讲,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第3 条第3 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该条明确了我国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被认为是物权法最基本的原则,是制定《物权法》的基本指导思想,也是直接反映中国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是我国物权法具有中国特色的鲜明体现。

  《物权法》之所以确立平等保护原则,是基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方面,产权的构建是市场的基本规则,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产权制度,必须建立在平等保护的基础上。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交易本身就是以平等为前提,以平等为基础,市场经济天然要求平等。否认了平等保护,就等于否定了交易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否认了市场经济的性质。另一方面,平等保护是市场主体平等发展的条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保护的平等不仅仅为市场主体从事市场交易和公平交易创造了前提,而且也为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共同发展提供了条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式的市场主体都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遵守相同规则,承担相同责任。如果对各种市场主体不给予平等保护,解决纠纷的办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一样,就不可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可能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此外,平等保护也是市场经济繁荣和经济增长的动力与源泉。只有确认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才能建立一个有效的激励机制,使市场经济的主体具有足够的动力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促进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平等保护原则包括以下具体方面:(1)法律地位的平等。所有的市场主体在物权法中都具有平等的地位。(2)适用规则的平等。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任何物权主体在取得、设定和变动物权时,都应当遵循共同的规则。(3)保护的平等。在发生物权冲突和纠纷时,对各类主体均应适用平等的规则予以解决;在物权受到侵害后,各种不同主体均应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


  二、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等都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物权法》第5 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原则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内容:第一,物权种类必须由法律设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例如,当事人在其协议中不得明确规定约定的权利为物权,也不得设定与法定物权类型不相符合的物权。第二,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内容,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例如,法律规定以动产设立质权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即不得设立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否则会因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而无效。

  第三,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第四,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

  采纳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主要意义在于:首先,物权直接反映社会所有制关系,对社会经济关系影响重大,因而不能允许当事人随意创设。其次,物权是一种对物直接加以支配的权利,具有强烈的排他性,直接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因此不能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创设。再次,立法中坚持物权法定,可以对实际上已经存在的,包括由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规定的各种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进 行整理,从而形成完整和谐的物权法体系。

  关于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应依以下情形而定:其一,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效果,则依据该法律规定处理。其二,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如果当事人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其为无效。应注意的是,如果设定物权的内容中,仅违反禁止性规定的部分无效,且该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则去除该部分后,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如果当事人创设物权的法律行为没有发生创设该物权的法律效果,但是符合其他法律行为的要件,则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该其他法律行为的效果。例如,合同内容如果没有违反某一个具体强行法的规定,就不能认定该合同无效,而只是不承认其创设物权的效力。


  三、公示、公信原则

  任何当事人设立、移转物权时,都会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物权的设立、移转必须具有从外部得以识别的表象,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这就需要建立公示原则,将物权设立、移转的事实通过~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所谓公示,就是将物权设立、移转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

  所谓公信,主要适用于不动产的交易,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事实上并不存在或有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该物权为真实时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具体来说,公信原则表现为两方面的内容:其一,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其二,凡是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所进行的交易,即使此项登记错误,登记所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的权利人不一致,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换言之,登记对任何第三人来讲都是正确的,这就是所谓权利的推定性规则。公信原则使交易当事人形成了一种对交易的合法性、对受让的标的物的不可追夺性的信赖与期待,从而为当事人快捷的交易形成了一种激励机制,为交易的安全确立了一种保障机制。

  按照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要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随意创设。

  公示方法原则上应当采用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的规则。《物权法》第6 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都是为维护交易安全而设定,通常相提并论,但其内容和功能并不完全相同。公示原则的作用在于确认依公示方法所取得的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公信原则的功能则在于,即使在公示的内容是虚假或错误的情况下,第三人因信赖该公示的内容而从事交易,其从交易中所取得的权利仍应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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