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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文理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来源:湖北自考网 时间:2023-06-12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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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武汉文理学院”(国标代码为13237)。武汉文理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独立设置的本科层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前身是江汉大学文理学院。


  第三条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武湖街胜海大道一号(邮编:430345)。


  第四条学校招生对象为:参加202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条件的考生。


  第二章招生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成立由武汉文理学院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武汉文理学院招生委员会、武汉文理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我校2023年招生政策和规则的确定。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接受第三方独立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第七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政策和各项管理规定,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八条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德智体美劳等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预留少量计划。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踊跃、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区、市)。


  第九条录取时,学校以考生投档成绩为准。对于各种符合优录政策的考生,在高考文化总分相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条除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外,学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进校后专业教学外语语种为英语和日语。


  第十一条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艺术类(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的录取规则:我校认可考生所在省(区、市)艺术类相关专业统一考试成绩,专业成绩使用统(联)考成绩的省(区、市),除生源所在省(区、市)有另行规定外,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双过线的前提下,按“文化成绩×40%+专业成绩×60%”的综合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体育类考生的录取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专业考试合格,二是参加202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三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条件。专业成绩使用湖北省统考成绩,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双过线的前提下,体育类专业按“文化成绩×50%+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75%”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我校不设专业志愿级差,按照学生填报第一专业志愿录取。所有专业均不作男女比例限定。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男生与女生平等对待。


  第四章收费及奖助贷


  第十五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按照学校官网公示的结果执行。


  第十六条为激励在校学生刻苦学习,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校设有各类奖学金和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学校设立的奖学金。


  第十七条被我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国家指定银行提供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当地学生资助中心办理贷款手续,开学后,将贷款合同和贷款受理证明,交至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第五章新生入学


  第十八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于报到日前向学校申请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以录取通知书规定报到时间为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凡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国家规定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体检不合格者,休学或退学。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校后,因个人意愿需转专业的学生,在第一学期末,学生本人根据学校教务处转专业通知的相关要求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可转入其他专业。根据国家教育部的相关规定,艺术类专业不能申请转入非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不能申请转入非体育类专业。


  第六章毕业文凭


  第二十二条学生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颁发武汉文理学院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武汉文理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考生可以登陆武汉文理学院网站:http://www.whwl.edu.cn/查询招生信息;也可直接拨打学校招生咨询电话:027-84251595、61818596。


  第二十四条学校本、专科全部通过网上远程录取,不委托也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介入学校的招生与录取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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