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湖北教师资格证考试网获悉,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已公布。详情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体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本市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以下简称“教师”)。
第四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五条 市教委主管北京市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事务中心协助市教委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
各区县教委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域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六条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三)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四)完成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新任教师培训。
第七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二)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三)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360学时的培训;
(四)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
(二)未经所在学校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
(三)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二)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条 注册有效期内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经过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新任教师培训合格,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下一次定期注册。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
第十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或所在地域报区县教委审核注册。
第十三条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
(三)聘用合同;
(四)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六)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七)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一)、(二)、(四)、(七)项材料,同时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和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新任教师培训合格证书。对于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前已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无需提供完成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新任教师培训的证明。
暂缓注册后重新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人员,须由所在单位向区县教委提交第七条中规定的暂缓注册情形改正补齐的有关证明。
第十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向任教学校(园)所在地的区县教委申请定期注册。
中小学(幼儿园)为本校(园)教师集体办理定期注册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区县教委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并在区县教委网站公示7日,无异议后报市教委;
市教委对区县注册初审意见进行终审,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区县教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完整的,应退回申请人所在学校,并要求申请人在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不予注册;
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区县教委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其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通过注册的注明注册日期和有效期限。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八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
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十九条 所在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的,所在区县教委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区县教委实施定期注册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教委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二)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第二十一条 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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