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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自考答疑:简述受贿罪的概念与特征是什么

2015-02-01  整编:湖北大学自考

来源: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
湖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湖北自考网

  简述受贿罪的概念与特征。

  答: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也可以说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财物的不可交换性。

  (2)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①受贿行为所索取、收受的是财物,该财物称为“贿赂”。

  
②受贿行为表现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③索取贿赂只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成立受贿罪,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④受贿行为在客观上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3)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范围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确定。

  (4)受贿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首先,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接受(包括索取)贿赂的意图。其次,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索取、收受贿赂的行为是在和对方进行以权换利的肮脏交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侵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最后,行为人对上述危害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发生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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