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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自考答疑:试述死刑适用的原则是什么

来源:湖北自考网 时间:2015-02-01

  试述死刑适用的原则。

  答: 我国刑法贯彻了保留死刑、坚持少杀、防止错杀的政策,适用死刑时也必须以这一政策为指导。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在适用死刑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对分则条文明文规定了死刑的犯罪,才可能判处死刑。

  (2)应当把握死刑规定的精神。

  
①从分则的规定来看。第一。刑法将可以判处死刑的犯罪及其情节规定得较为具体,故并非触犯了死刑条款的行为都必须判处死刑。死刑总是与极其严重犯罪的最严重情节相联系,故即使是极其严重的犯罪也不意味着一定要判处死刑。第二,除个别条文外,死刑总是与无期徒刑等刑罚方法共同构成一个量刑幅度,故即使是极其严重犯罪的最严重情节,也并非必须绝对判处死刑。

  
②从总则4规定来看,第一,《刑法》48条明文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因此,适用死刑时,必须综合评价所有情节,判断犯罪人的罪行是否极其严重。第二,总则规定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在适用死刑时。不能只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应适当适用死刑缓期。

  (3)不得对犯罪的时候不满l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适用死刑(《刑法》第49条)。这里的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4)不得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死刑。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即基层人民法院不得判处被告人死刑。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不得任意采用死刑执行方法。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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