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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自考答疑:论述死刑缓期执行的条件及处理办法是什么

2015-02-01  整编:湖北大学自考

来源: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
湖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湖北自考网

  论述死刑缓期执行的条件及处理。

  答: 《刑法》第48条后段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宣告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应当判处死刑”,即根据刑法的规定与罪行的严重程度,应当判处死刑。这是宣告死缓的前提条件。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

  由于死缓不是独立刑种,故判处死缓后会出现不同结局。根据《刑法》第50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人,有三种处理结局: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的重大立功表现,应根据《刑法》第78条予以确定。

  (3)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粟故意犯罪,查拄晨卖鹃,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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