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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自考答疑:试论述犯罪的特征是什么

2015-02-01  整编:湖北大学自考

来源: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
湖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湖北自考网

  试论述犯罪的特征。

  答: (1)犯罪特征概述。关于犯罪的基本特征,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传统的三特征说认为,犯罪的基本特征是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特征密切联系,其中社会危害性是最本质、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其他两个特征都是社会危害性的派生或者延伸。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社会危害性,二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性(刑事违法性)。

  (2)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犯性。

  由于社会危害性是对法益的侵犯性,所以,只有当某种行为对法益造成了侵害或者有造成侵害的危险(威胁法益)时,该行为才具有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质与量的统一。社会危害性是相对稳定性与变易性的统一。社会危害性是客观性与可知性的统一。

  (3)刑事违法性。当某种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时,该行为就具有刑事违法性。

  从刑法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系来看,刑事违法性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直接违反刑法规范,二是违反其他法律规范但因情节严重进而违反了刑法规范,故单纯违反其他法律而没有违反刑法的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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