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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自考答疑:简述侵占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2015-02-01  整编:湖北大学自考

来源: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
湖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湖北自考网

  简述侵占罪的概念和特征。

  答: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分为普通侵占与侵占脱离占有物两种类型。

  (1)普通侵占,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①行为的对象是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但不是一般意义的他人财物,而必须是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②客观上必须有侵占行为。

  
③主体必须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人,或者说是他人财物的占有者,因而本罪属于身份犯。

  
④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而不法据为已有。不具有不法所有目的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侵占罪。

  (2)侵占脱离占有物,是指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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