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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听课笔记(二)

湖北自考网 来源: 时间:2008-11-08 15:31:20

  缓刑: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时间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事制度。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

  缓刑的适用条件:

  1. 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2. 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不能是累犯

  3. 必须是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予关押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缓刑的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的撤消:犯新罪 发现“露罪”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缓刑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减刑:是指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执行期间内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因而依法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一种行刑制度。

  包括:刑种的变更、刑期的调整。

  减刑的条件:

  1. 对象条件: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 实质条件: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

  1. 相对减刑: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可以减刑

  2. 绝对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

  3.限度条件: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对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减刑的程序: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裁定予以减刑。

  假释:假释放、假出狱、附条件地释放: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行刑制度。

  假释的条件:

  1. 对象条件:仅限于被判处有期、无期徒刑的罪犯

  2. 执行刑期条件:有期执行1/2以上;无期10年以上。

  3. 实质条件:只适用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对于累犯和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

  假释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有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10年。

  假释与暂予监外执行:

  1. 适用对象不同:执行一定刑期有悔改表现;身体等

  2. 适用目的不同:鼓励改造;解决不便

  3. 数罪并罚时是否计算刑期不同:不计入;计入

  4. 是否收监的要求不同:不收监;收监

  假释与减刑:

  1. 适用对象不同:有期无期;还包括管制、拘役

  2. 适用次数不同:一次;几次

  3. 适用方法不同:有考验期限;无考验期限

  4. 适用后果不同:释放;继续服刑

  假释与缓刑

  1. 适用对象不同:有期、无期;拘役、三年以下

  2. 适用根据不同:执行期间内的悔改表现;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

  3. 适用时间不同:执行中间;判处同时

  4. 考验期限不同:明确规定;视具体情况而定。

  时效和赦免。

  追诉时效: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之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需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法分则条文结构由罪名、罪状、法定刑构成。

  罪状:犯罪的状况,即按照犯罪构成的条件进行的具体描述。刑法分则对罪状的表述有:

  1.简单罪状:只写出犯罪的名称

  2.叙明罪状:详细描述犯罪的各主要特征

  3.引证罪状:引证其它法典或本法典的其它条文规定的特征来说明本罪的特征。

  4.空白罪状,参见罪状:没有规定罪状而是说明这种罪状的特征在其它法律中已有规定。

  法定刑:刑法对某种犯罪所规定的应判处刑罚的标准,即刑法分则及其它刑事法律中的分则性规范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罚的刑种与制度。

  1.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2.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3.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规定最高刑、规定最低刑、规定最高与最低刑、规定两种以上主刑或规定两种以上主刑并规定附加刑)

  4. 浮动法定刑(只见于罚金、只适用于经济、财产犯罪、刑罚的具体幅度要根据案件事实确定)

  危害国家安全罪

  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即以公开或隐蔽的手段,实施危害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统一、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理由

  1. 适应政治形势和阶级关系变化的需要。

  2. 适应改革开放政策贯彻执行的需要。

  3. 适应“一国两制”的需要。

  4. 为完善刑法科学体系的需要。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征:

  1. 犯罪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2.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 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背叛祖国罪:勾结外国或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犯罪客体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或与境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相勾结

  犯罪的主体只能是中国人。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犯罪客体是国家的统一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分裂国家罪

  武装叛乱、暴乱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

  投敌叛变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叛逃罪

  资敌罪(战时提供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

  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或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犯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

  犯罪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既有出自故意、又有出自过失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分类

  1. 采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放火罪、投毒罪、决水罪、爆炸罪等)

  2. 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

  1. 以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为犯罪对象的犯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劫持航空器罪等)

  2. 交通运输事故性质的犯罪(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等)

  另外还包括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3. 以公共设施、公共设备为犯罪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等)

  4. 以枪支弹药、爆炸物、核材料为犯罪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5. 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6. 其它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犯罪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经济管理法规,实施了破坏国家对市场经济管理秩序的行为

  犯罪的主体是多层次的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主要表现为故意,且大都出于谋取经济利益的目的。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分类

  1.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5万元以上)

  2. 走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

  3. 妨碍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4. 破坏金融秩序罪

  5. 金融诈骗罪

  6. 危害税收征管罪

  7. 侵犯知识产权罪

  8. 扰乱市场秩序罪

  妨碍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

  妨碍清算罪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非法经营同类企业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伪造货币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

  变造货币罪

  高利转贷罪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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