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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13)

湖北自考网 来源: 时间:2008-11-08 15:35:49

  第五章 民事审判权与审判组织

  第一节 民事审判权概述

  一、民事审判权的概念及其与诉权的关系

  1.概念:民事审判权是国家权力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民事审判权包括审理权和裁判权两个组成部分。

  2.民事审判权与诉权的关系:在法学里面有一种社会契约论,社会成员认识到了集体力量的强大,他们就集合起来,通过彼此之间的默契,把自己的权利交给国家。国家就担负起了保护社会成员的义务,必须赋予社会成员一种权利,这是诉权。国家通过审判的方式来保护社会成员,这就是审判权。诉权是审判权的基础,审判权是诉权的义务,民事审判权的行使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我们必须摒弃审判权优先于诉权的错误观念。

  二、民事审判权的特征

  1.民事审判权的主体具有唯一性。在我国只赋予人民法院享有审判权,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这四级法院是行使审判权的唯一主体。我们国家司法机关有两个,一个是检察院,一个是法院,检察院只有司法的监督权。

  2.民事审判权的行使具有独立性,宪法规定,法院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任何团体和个人无权对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进行干涉。但现阶段我国的审判独立做的不够,有很多制度制约了法院的独立,法院的经费是由地方给予的,而法院内部领导职务的认定是由地方党委来确定的,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不得不听从地方党委和地方组织的一些命令,以至于他们对地方法院的工作有很多干涉的余地。

  3.民事审判权的对象具有特定性。这些案件突出的特点是民事性,民事权益争议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与商品经济有紧密联系,主要体现在商品生产。流通。分配和交换等各个领域。这原则上民事审判权的对象为民事纠纷,特定情况下可以是政治权利纠纷或者是民事非讼案件。

  4.民事审判权的行使具有被动性。如果没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不可能主动审理,目的在于保障法院的中立性。

  5.民事审判权的运行具有程序性。法官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时间。空间。地点。步骤的安排。违反程序的裁判的结果无效,或者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者被提起再审。

  6.民事审判权的行使方式具有灵活性。结案方式非常灵活,可以判决,可以调解,还可以和解撤诉。

  7.民事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结果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法院依法作出裁判对法院自身,对当事人以及社会都有约束力,法院审判行为的效力具有不可动摇。不可任意改变的权威性。

  第二节 民事审判权的内容

  一、立案决定权

  当事人的起诉不能直接启动诉讼程序,还需要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受理。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后,必须进行审查,当发现起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时,法院才能立案,也就宣示了一个诉的正式开始。

  二、调查证据权

  调查证据权,是指法院依法对案件的相关证据进行调查的权力。

  在2002年《民事证据规则》颁行之后,法院原则上不能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必须由当事人亲自收集证据,只有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特定情况下才能调查收集证据,该问题在证据一章中会详细介绍。

  三、诉讼指挥权

  当一个案件由法院立案之后,整个案件的基本流程是由法院来安排的。由法院指导诉讼的进程,是世界民事诉讼发展的共同趋势,如果把这项权利交给当事人,当事人很难达成一个协议,就会使诉讼拖延。整个案件的流程由法院来安排,有利于提高诉讼效力,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

  四、释明权

  法官在当事人主张不明确,提交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提醒当事人明确诉讼主张,指引当事人提交充分的证据的权力。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之间的实质上的平等。例:一个农民工起诉他的老板赔偿工伤中的损失,民工是原告,他的老板是被告,民工是很贫穷的,没办法聘请律师,而老板会聘请有一定水平的律师,就变成了一个民工和一个律师打官司的状况,表面上看形式是平等的,其实是不平等的,法官就应当行使释明权来调整平等。法官应告诉原告,诉讼当中,哪些是能够得到赔偿的,还需要告诉原告,起诉是必须有证据的,并且告诉原告从什么地方得到证据。

  五、特定事项的决定权

  特定事项的决定权,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中的某些特定事项作出决定的权力。比如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法院的回复方法就是决定。此外法院对扰乱法庭秩序的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责令退出法庭,在实行这些强制措施时,也要通过决定的方式来行使。

  六、民事裁判权

  民事裁判权,是指对程序事项为裁定权,对实体事项为判决权。

  程序问题:法官并没有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做出一个最终的判断,而是对案件进行一个程序性的时间、空间、地点的安排做出一个判断。

  实体问题:如果法院对实体主张做出一个判断,判断是否成立,有了一个明确的结论。

  注意:区分程序事项和实体事项的关键在于法院的裁判是否涉及到当事人的实体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驳回起诉用裁定,驳回诉讼请求用判决。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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