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湖北自考《刑事诉讼学》章节练习及答案(9)
来源: 整编:湖北自考网 发表时间:2020-12-8 12:02:39 【湖北自考网:湖北自学考试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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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词解释1.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可以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指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维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四、简答题
1.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并有哪些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为其指定辩护人?
答: (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五、案例分析题
1.某甲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以后,要求聘请律师,但没有提出要聘请谁。看守所对某甲的请求置之不理。某甲的妻子代某甲聘请了一位律师。进行侦查的公安机关认为,某甲的妻子没有资格聘请律师,拒绝律师参与侦查阶段的诉讼活动。
问:看守所和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看守所和公安机关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9条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仅提出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看守所对某甲的请求置之不理,侵犯了某甲的诉讼权利。某甲可以提出控告。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可以代为聘请律师。公安机关拒绝律师参与侦查阶段的诉讼活动,违反了这一规定,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也侵犯了律师依法履行职务的权利。某甲和律师都有权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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