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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学习笔记(2)

湖北自考网 来源: 时间:2011-08-01 00:00:00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和特点
  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和含义(P27)
  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名称,各个国家不统一,欧洲国家多称“污染控制法”,日本称“公害法”,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称为“自然保护法”,我国目前称为“环境保护法”,美国一般称“环境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概念及三点含义P27△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个定义主要包含三点主要含义:
  ⑴表明环境与资源保护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法律规范。
  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是通过防止自然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来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协调人类同自然的关系。
  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要调整的是社会关系的一个特定领域,即人们(包括组织)在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主要包括两个主要方面:
  ①同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环境与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
  ②同防治各种污染和防治各种公害等有关的社会关系。
  2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和特点(本章重点难点P30)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
  不否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阶级性,但认为阶级性不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唯一本质属性,应该全面把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产生的背景、任务、性质和特点,进行具体分析,防止简单化。
  ⑴现代环境法的产生,不是因为阶级矛盾不要调和,而是因为生产力的发展严重危害了人类生存环境,也就是说,环境法产生的背景不是阶级矛盾,而是人同自然的矛盾。
  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任务是保护与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
  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有密切的联系,并体现执政阶级的政策和利益,因而也使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法的一般属性。但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和任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它还有更重要的一个方面,即强烈的社会性、自然性和技术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P30
  ⑴综合性,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极其综合化的法律部门。
  ⑵技术性,环境保护需要采取各种工程的,技术的措施。
  ⑶社会性,环境保护的利益同全社会的利益是一致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公益性,最明显地体现了法的社会职能一面。
  ⑷共同性,当代的环境问题已不是局部地区的问题,有的已经超越国界成为全球性问题。污染是没有国界限制的,一国的环境污染会给别国带来危害,因此,环境问题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尤其是全球性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各国的合作与交流。
  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重点难点可简答P31)
  目的:《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任务○P31
  ⑴合理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⑵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
  ⑶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第一项任务即保护环境与资源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直接目的。第二项任务保护人民健康,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根本任务。
  两种目的(目的二元论)★P32
  概括和比较分析世界各国环境法关于目的性的规定,可以从理论上把环境法的目的分为两种:
  ⑴一是基础的直接的目标,即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
  ⑵二是最终的发展目标,包括两方面:
  ①保护人群健康,
  ②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4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关系(P35)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P37
  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关系。
  ⑵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
  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和调整方法的综合性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重要特征。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
  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称为“权义主体”或“权利主体”。在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
  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的承担的义务。
  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
  客体★P39
  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和其他权益三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
  ⑴物。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作为权利义务对象的物,是指表现为自然物的各种环境要素。就是说这些自然物必须是人们可以影响和控制的、具有环境功能的自然物。
  (另外,前面提到的某些环境要素,如太阳,对人类来说至关重要,但因人的行为不能影响和控制,它就不能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某些珍稀动物,在它们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功能时,如动物园和马戏团里的熊猫、老虎,也不再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某些可以作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物如土地、森林、草原、山脉、矿藏、水流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能由国家或集体拥有所有权,而不能成为私人财产的客体;还有一些作为环境要素的自然物,如空气、风力、光照等,只能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而不能作为具有财产权内容的法律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说,它们不能作为财产而被主体占有或处分。注意案例)
  ⑵行为。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之一的行为,是指参加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常常表现为从事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从事一定的行为。
  例题补充:
  以下属于环境法保护对象的有:池塘里青蛙 ,马戏团大象,农民种植的庄稼,草原上放牧的牛羊,人工栽种的次森林。
  本章必须掌握的概念
  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称为“权义主体”或“权利主体”。在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
  ⑷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
  ⑸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的承担的义务。
  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比较简单)
  重点难点:主要注意常识性的东西,主要的历史事件,有标志性的一些事件,本章出题以选择题为主。
  1 外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P40)○(注意时间、内容和特点)
  现代环境法产生于工业发达国家,大体经历了产生、发展、完善三个阶段。
  ㈠产生阶段
  时间:18世纪60年代~20世界初(公害发生时期,也是环境法的产生时期)
  内容:工业经济造成的环境污染是人类历史上出现的空前规模的人为的环境污染。1873、1880和1891年,英国伦敦三次发生因燃煤造成的毒雾事件,死亡上千人。同期在日本也发生了严重的公害事件,1873年日本爱知县别子铜山冶炼所因排放大量二氧化硫造成附近农业的严重损害,引起农民数次骚动。由于一些公害事件的发生,引起了公民的骚动,也震动了当时的执政者。在一些工业发展较去快的国家,开始制定防止大气污染和河流污染的单行法规。其中代表的有:1863英国颁布了《制碱业管理法》(1906年修订)、1876年英国颁布了《河流污染防治法》,禁止向河流排放污染物以保护水源、1913年英国《煤烟防治法》,其控制对象是制碱业以外各种向大气排放烟尘的污染源,是防止大气污染的早期的主要立法。日本1896年颁布了《矿业法》和《河川法》。“公害”一词最早就是在日本《河川法》里提出的。
  特点:西方国家早期的环境立法,主要针对当时的环境污染,即大气和水的污染,防治范围比较狭窄;立法措施主要是限制性的规定或采用治理技术,较少涉及国家对环境的管理。
  ㈡发展阶段(注意这一时期立法特点)P41
  时间:20世纪初~20世纪60年代
  这一时期是西方工业化国家公害发展和泛滥的时期。
  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两个重要特点:
  ⑴制定了大量环境保护的专门法规,从数量上说,远远超过其他部门法。
  ⑵除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外,又制定了一些新的环境法规,如噪声防治、固体废物处置、放射性物质、农药、有毒化学品的污染防治等,使环境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更加广泛。
  ㈢完备阶段(注意标志性的东西,立法特点)P43△
  时间:20世纪70年代~现在
  在“环境危机”深刻化、全球化的背景下,很多国家对环境实行更加全面、严格的管理。
  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如下特点:△
  ⑴为了提高国家对环境管理的地位,很多国家在宪法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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