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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十二章

湖北自考网 来源: 时间:2008-11-08 15:36:51

  行政诉讼法

  一、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主要渊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二、我国行政诉讼法施行于:1990年10月1日,共11章75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通过于:1994年。

  四、当事人自知道自己的权益受行政机关侵害自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几个月内提起诉讼:3个月。

  五、经人民法院几次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视为撤诉:2次。

  六、行政诉讼原告具有的特征:自己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

  七、行政诉讼第三人具有的特征:原告被告之外的公民、法人;与具体行政案件有利害关系;诉讼开始时参加到案件。

  八、应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范围是:被告认为需停止执行的、原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九、适用调解的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仲裁案件。

  十、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委托代为诉讼的人数为:1-2人。

  十一、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复议决定:1个月。

  十二、行政诉讼管辖分为: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十三、行政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

  十四、行政诉讼程序的阶段有:起诉、受理、审理、判决、执行。

  十五、属于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有: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法定代理人。

  十六、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被告方承担。

  十七、行政诉讼程序的三个基本阶段: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执行。

  十八、行政诉讼法的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

  2、合法性审查。

  3、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4、不适用调解。

  5、行政损害赔偿。

  十九、行政诉讼的特征。

  1、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而非其他主体。

  2、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行政争议是由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

  3、行政诉讼的原告为行政机关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行政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审判。

  5、行政诉讼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

  二十、行政诉讼法的任务。

  1、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2、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二十一、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情形。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未经申请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政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5、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二十二、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具备的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十三、第一审行政案件审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二十四、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根据规定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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