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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律师部分)

湖北自考网 来源: 时间:2008-11-08 15:33:34

  律师的业务范围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

  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和仲裁活动

  6.接受非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7.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1941年,《律师法》我国第一部正式的律师法律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律师法》

  1988年以前,实行律师资格和律师职务同一制

  1988年以后,实行律师资格和律师职务分离制

  律师事务所实行主任负责制和律师会议民主管理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制度

  1.收案制度: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同意办理某一项法律事务的行为

  2.案件讨论制度

  3.请示汇报制度

  4.归档制度

  5.工作总结制度

  国资所经费管理方式:自收自支,差额补助,全额管理

  国资律师事务所、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特征:

  1.性质上属于民办事业法人组织

  2.组织上由律师自愿组合,不占国家编制

  3.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事务所的财产属于合作律师共同所有

  4.分配上实行效益浮动工资制,体现按劳分配原则

  5.管理上实行通过合作人会议民主管理和主任负责制

  主任由合作人会议选举产生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特征:

  1.性质上属于合伙组织

  2.管理上更灵活

  3.财产属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利润可以分红

  4.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律师收费原则

  1.统一收费原则

  2.按标准收费原则

  3.协商收费原则

  4.特殊情况下酌情减免的原则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领导机构由律师选举产生

  律师协会的职责

  1.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2.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3.组织律师业务培训

  4.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5.组织律师发展对外交流

  6.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律师执业证在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注册,未经注册一律无效

  发放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部门:司法部、省级司法厅(局)

  律师执业的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3.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含义:1.律师必须依法执证

  2.国家法律保护律师依法执业

  3.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没有干涉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

  意义:1.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原则有利于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高服务质量

  2.有利于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

  3.有利于执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是同国际社会接轨的需要,具有重要的国际意义

  4.保密原则

  内容:1.要保守国家机密

  2.要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3.要为当事人保守个人隐私

  意义

  1.律师保守秘密是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

  2.是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3.是维护律师界的声誉和保证律师执业活动顺利进行的需要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执业律师的人身权

  2.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3.查阅案卷权

  4.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5.适时得到人民法院开庭通知的权利

  6.出席法庭、参与诉讼的权利

  7.代行上诉权

  8.拒绝辩护、代理权

  义务

  1.保守秘密的义务

  2.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义务

  3.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和财物的义务

  4.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义务

  5.不得向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义务

  6.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证据的义务

  7.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不得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义务

  8.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人的义务

  律师职业道德的本质和特点

  1.职业性

  2.自律性

  3.约束性

  4.宽泛性

  律师的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

  辩护人的范围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侦查阶段律师法律帮助的内容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和控告

  3.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在起诉阶段的工作

  1.审查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3.调查

  4.提出辩护意见

  5.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

  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

  辩护律师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1.审阅起诉书和本案指控犯罪的材料

  2.会见在押被告人

  3.调查核实证据

  4.作好出庭准备,撰写辩护材料

  5.辩护词

  法庭辩护阶段的工作

  1.听取公诉人发表公诉词以及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

  2.听取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意见

  3.发表辩护词

  4.与控方展开辩论

  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特征:

  1.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即自刑事案件立案至判决裁定生效

  2.被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必须办理委托手续,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

  4.代理人的范围有明确限制,即专指持有有效证、执行法律事务的律师

  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民事诉讼中的代理与刑事诉讼中的代理的区别

  1.参加诉讼的资格和地位不同

  2.在诉讼中活动的依据和范围不同

  3.应负的法律责任不同

  被代理人的范围

  1.当事人

  2.第三人

  3.共同诉讼人

  4.诉讼代表人

  5.法定代理人

  6.法定代表人

  7.其他组织的代表人

  特别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律师代理的涉外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1.优先适用特别规定的原则

  2.外国人和中国人权利与义务同等的原则

  3.对等原则

  4.主权原则

  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看)

  律师见证: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其亲眼所见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业务行为

  特点:

  1.律师见证的证明主体是律师

  2.是一种法律适用

  3.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委托

  4.出具的见证书起证明的作用

  基本原则:

  1.坚持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原则

  2.自愿原则

  3.直接原则

  4.回避原则

  5.公平原则

  6.便民和保密原则

  资信调查:指对往来客户的资金能力、商业信誉所进行的调查

  内容:1.被调查者的民事主体资格

  2.被调查者的经济状况

  3.被调查者的商业信誉(产品质量、履约能力、履约率)

  法律咨询:指律师就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给予解答、作出说明、提出建议以及提供问题方案的一种业务活动

  代书: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以委托人的名义,依据法律代替委托人书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书的一项业务活动

  涉外律师制度:主体、客体、内容涉外

  业务范围:

  1.诉讼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

  2.诉讼当事人争执的财产在外国

  3.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存在于外国

  原则

  1.国家主权原则

  2.同等和对等原则

  3.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

  4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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