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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六章

湖北自考网 来源: 时间:2008-11-08 15:36:48

  民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颂布于:1986年。

  二、我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

  三、我国对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

  四、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五、宣告失踪过程中人民法院应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六、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的住所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七、在商务中尤其是国际商务中的“发盘”指的是:要约。

  八、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20%。

  九、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双方年龄差应在:40岁以上。

  十、目前国内民法学家称为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限为:20年。

  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包括:当事人地位平等、意思表示一致、利益等价、有偿。

  十二、民法的渊源有:宪法、专利法、婚姻法、知识产权法、收养法。

  十三、法人设立必须具备的条件:依法设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有必要的场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十四、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十五、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实质要件有: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不违反公共利益。

  十六、以法律行为是否需要以特定形式作出,民事行为可分为:非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

  十七、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收益、使用、处分。

  十八、财产所有权的特征有:绝对权、对世权、排他权、无期限物权。

  十九、知识产权的特征有:财产权、专有性、地域性、独占性、时间性。

  二十、能成为专利权主体的有:发明人和设计人、职务发明创造人的所在单位、专利受让人、专利受遗赠人、合法继承人。

  二十一、合同担保的情形分为: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

  二十二、常见合同的种类有:买卖、赠与、借款、租凭、承揽。

  二十三、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二十四、我国民法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十五、依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在年龄方面应是:10周岁以下。

  二十六、身份权的主要种类:著作权、发明权、发现权、专利权、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亲属权、监护权。

  二十七、知识产权的种类: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

  二十八、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方法。

  1、确认所有权。

  2、恢复原状或返还原物。

  3、排除妨碍或停止侵害。

  4、赔偿损失或返还不当得利。

  二十九、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

  3、保护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4、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则。

  5、国家和社会利益原则。

  三十、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种类。

  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依法不能由他独立实施的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4、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行为。

  5、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

  7、一定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

  三十一、代理的特征及种类。

  1、代理必须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进行的法律行为。

  2、代理人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但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却是代理人而非被代理人。

  3、代理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归被代理人承受。

  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三十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特定权利义务关系所为的行为,或者说是行为人有意识地为发生特定民事法律后果而为的行为。

  2、它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基本构成要素,即凡无意思表示,即无民事法律行为。

  3、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它还是一种合法行为。

  三十三、债的法律特征。

  1、债的主体是两方特定的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

  2、债的内容表现为请求为一定的给付或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和实现权利人请求的义务的结合。

  3、债的客体,即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可以是物,可以是智力成果,也可以是特定的行为。

  三十四、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一种协议。

  3、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

  4、合同必须是一种合法行为。

  三十五、侵权行为构成的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

  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

  三十六、有效遗嘱成立的条件。

  1、遗嘱人应具有行为能力。

  2、遗嘱应自愿和真实,而不能强迫或伪造。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政策,不得取消或者减少法定继承人中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应继承财产的份额。

  三十七、处理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养老育幼,保护老人和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

  3、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协商处理遗产继承问题的原则。

  5、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三十八、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范围: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顺序:其中前三者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后三者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我国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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