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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经济法原理与实务”复习提纲九

湖北自考网 来源: 时间:2008-11-08 16:24:02

  债权人为其他单位担任保证人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5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

  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由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债权人同意。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决。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企业因行政政策失误、国家下达指令性计划失误、政府部门的领导人和工作人员非法干预、价格体系不合理等情况造成严重亏损致使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构成《破产法》所界定的破产。

  破产债权有: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行使了优先受偿权后,未受清偿的部分。

  企业整顿期间,有下列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经人民法院裁定,终止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

  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权包括:别除权、取回权、抵销权、破产费用。

  破产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债权人、债务人、清算组织、其他破产当事人或参与人。

  《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什么意义——1、便于人民法院及时了解债务人的情况;2、有利于全体债权人公平地参加破产程序;3、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形式——1、人民法院决定召开;2、债权人会议主席决定召开;3、清算组要求召开;4、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1、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2、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3、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4、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决。

  和解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单纯的破产清算制度的缺陷和和解制度对这一缺陷的补充。1、单纯的破产清算,难以保证债权人充分实现其债权要求;2、单纯的破产清算,对债务人的作用是消极的;3、单纯的破产清算制度,难以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局面。

  制定执行整顿方案时应注意哪些问题——1、整顿方案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制定;2、整顿方案的执行情况应及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3、企业整顿的情况应及时向债权人会议报告;4、企业整顿的情况应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企业整顿的正常终结有两种情况——1、经过整顿,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该终结对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且予以公告;2、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布该企业破产,并且重新登记债权。

  企业整顿的非正常终结有三种情况——1、债务人不执行和解协议;2、企业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申请终结整顿;3、企业在整顿期间,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如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哪些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这些情形有两种: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受理——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日内日,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2、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3、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债务人为其他单位担任保证人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5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债务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停止。

  清算组的组成职责——1、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前,负责保管本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3、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4、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破产程序终结后的法律后果——1、破产企业财产被清偿债务以后,清算组依法办理破产企业的注销登记,破产企业的法人资格随之消灭。2、国家有责任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证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3、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由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的原因。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对该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因玩忽职守,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资本主义完成从自由竞争向垄断转化的年代是19世纪末二十世纪初。

  被誉为现代经济法产生标志的是《谢尔曼法》。

  “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不正当竞争行为最主要的构成要件是经营者有主观故意的过错。

  回扣的行为特征是:秘密性。

  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千元。

  下列属于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低价倾销。

  对不正当竞争行实行监督检查的主要部门是工商行政部门。

  公用企业指定经营者商品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是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国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有:独占、兼并、合谋协议、独家交易、董事兼任。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包括:特定的经济部门和行业、知识产权领域、特定时期和特定情况下的垄断行为和联合行为。

  下列降价销售行为中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商品、处理积压产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降价销售商品。

  下列行为中属于搭售或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有:购买技术专利要求必须同时购买本不需要的商标、交易中约定条件显失公平、购买技术限制买方的销售范围。

  监督检查部门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享有的职权有:处罚权、检查权、询问权、查询复制权。

  消费者是指满足生活消费需要的个人。

  对“消费者权利”的概念首次加以明确概括的是美国总统肯尼迪。

  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是安全权。

  与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相对应的经营者的义务是不作虚假宣传。

  对消费者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是商品价款的1倍。

  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的责任可以处以罚款的数额是1万元以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主体及其行为的角度适用的范围包括:消费者为本人生活消费购买商品、家人使用商品身体受损伤、顾客接受服务人格尊严遭辱、农民购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资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尊重保障人权、保障社会经济秩序、依法进行交易、自愿、诚实信用。

  国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面主要有:立法保护、行政管理保护、司法保护、大众媒体保护、消费者组织保护。

  消费者协会的职能包括: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参与对商品的服务的监督检查、受理消费者投诉、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起诉。

  建筑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企业申请质量体系认证根据的原则是自愿原则。

  《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主要实行的是以抽查为主辅以其他形式。

  对全国性质量抽查计划组织协调机关是国家技术监督局。

  生产者、销售者对质量抽查结果有异议的申请复验的期限是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

  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所适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生产者因产品缺陷承担赔偿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

  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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