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51)
第七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一、两个概念
所谓的诉讼中止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些法定情形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而由法院决定暂停诉讼一种的制度。诉讼终结是指因出现法定事由,使诉讼无法进行下去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下去,而由法院裁定结束整个诉讼所一种制度。由此可见,诉讼中止是指整个诉讼程序暂时停顿下来;而诉讼终结是指整个诉讼程序完全的终结下来。
两者之间的关系:诉讼中止只是把诉讼程序暂时的中止下来,法院对于整个诉讼的前景处于观望状态,程序或继续进行,或终结;诉讼终结则最终宣告了程序完结的命运;部分的诉讼中止会最终演变成为诉讼终结。
一般来说,诉讼中止和诉讼中结之间可能会存在着某种的转换关系。一个案件当出现了某种情况,无法审下去,就会诉讼中止,而诉讼中止法官在经过一段时间判断之后,可能会判断中止的案件最终不可能再审,会最终裁定为中结。因此某些诉讼中止最终会转换成诉讼终结,而某些诉讼中止经过中止一段时间之后,又继续审理下去,所以诉讼中止和诉讼中结在某种情况下,会发生一种相互转换的一种情况。
二、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的具体情况
根据诉讼法规定,如果原告死亡,是要寻找权利继承人来继承继续诉讼。但它的继承人究竟有没有,另外如果有继承人,继承人愿不愿意继续打官司,由于无法判断,法院只能够把案件中止下来,成为一个诉讼中止状态,经过法院调查之后,发现原告没有继承人或者说继承人虽然有,但并不愿意继续打官司,这时由于本案没有了原告,这时案件只能够终结。(P243-P244)
第八节 民事判决、裁定、决定
一、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的区分
所谓实体问题是指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成立与否所做出的一种的判断,即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状态的判断。
所谓程序问题是指这个判断并不涉及到当事人所提出的实体权利主张是否成立,而只是针对一些程序问题。
对实体问题的判断用判决;对程序问题的判断裁定与决定。
在上面的基础上,记住决定的类型:回避、顺延审限、延期审理、强制措施、法院对再审决定以及诉讼费用的减缓免。上述几种对程序总问题的判断用的都是决定。
二、救济手段
1.判决原则上都可以用上诉,但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以及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出外。
2.适用特别审理案件也是不能够上诉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特别程序案件所适用的是一种一审终审的制度,所以是不能够上诉。
3.裁定:对于裁定原则上只能够复议的方法进行救济,换言之,裁定原则上都不能够上诉,但必须明确记住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中有三种裁定是作为例外是可以上诉的有这几个;
第一,法院不予以受理以起诉的裁定;
第二,法院驳回当事人起诉的裁定;
第三,法院对于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异议的裁定。
第十六章 简易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的概述
民事诉讼中或以分为两套程序;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它的程序规则比较完善,而简易程序相对应的程序规则比较简单,因此,普通程序所追求的是一种审判的公证性,而简易程序相对应的更加偏重于审判的效率性。
在现代社会案件是千差万别,而当事人对于千差万别的案件,它们的利益要求也是不一样的,对于一些诉讼标的额比较大,案件情况比较复杂,所牵扯的利益非常大的案件,当事人不在乎审多久,也不在乎诉讼有多大,所追求的是利益的保障,所追求的是有关的案件得到公正的裁判,当事人对于这类案件的利益需求是公正性大于效率性,因此,对这种案件应该说用普通程序更加适合,但是对于诉讼标的比较小,案件情况比较清楚。比如说,单纯的主管案件,当事人对于要求是希望能够进快的用低成本来解决。所以对于公正性占优的案件,强调用普通程序,而对于效率性占优的案件,用的是简易程序。所以采用简易程序就是要满足当代社会成员对于一些简单案件希望进快的高效解决纠纷的利益要求。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适用
一、原则性规定
简易程序有三个基本要件:
(1)简易程序案件应该是事实清楚(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且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就能够查明事实和分清是非);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在争议的法律关系中,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
(3)案件争议不大(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等问题的主张无大的分歧)。
二、例外性规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根据《同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例外情况有五种: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一律采用合议制不能够适用简易程序;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案件。
三、程序选择权
在普通程序中,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合意选择视为同意之后,可以将普通程序转换成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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