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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4月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资料(16) -自考串讲笔记

湖北自考网 来源: 时间:2008-11-08 15:33:07

  第二十六章 法律顾问

  第一节 法律顾问概述

  第二节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

  第三节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第四节 律师担任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

  第一节 法律顾问概述

  一、法律顾问的概念

  法律顾问有两层含义:

  一是指法律咨询帮助性的专业工作,即某种业务活动;

  另一是指为聘方提供法律帮助的专业人员,即某种特殊身份。

  广义指一种身份,狭义指律师的一种业务活动。

  二。法律顾问的特征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特征是独立性、平等性和广泛性。

  三、法律顾问的聘请程序

  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必须以合同方式进行,分为发聘、应聘、协商、签约四个程序。

  四、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律师在法律顾问业务中应当坚持开拓创新、平等信任、主动参与、积极指导、保守秘密、努力维护聘方合法权益等原则。

  第二节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

  一、概念、特征和意义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企业的聘请,指派律师按照合同约定,为企业提供综合性的法律服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具有合法性、咨询性、指导性的特征。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对防止和处理纠纷,促进机制转换,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市场经济向良性循环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任务和业务范围

  任务;为企业依法治厂(公司),按照《公司法》、《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受企业的委托办理有关法律事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工作范围:

  草拟、修改、审查经济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书;

  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出法律意见;

  办理企业的非诉法律事务,参加项目谈判,审查或准备所需的法律文件;

  进行法律业务培训和指导等。

  三、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查阅文件资料权,

  了解有关情况权,

  列席有关会议权,

  获得工作便利权,

  收取顾问费用权等。

  应承担的义务有:

  及时尽责地办理受托的法律事务;

  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应当劝阻纠正,不得从事有损于聘方的活动;

  保守秘密;

  因过错给聘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遵守有关纪律、制度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第三节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一、 概念和意义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各级人民政府的聘请,指派律师依法为政府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的一种业务活动。不仅开拓了律师业务新领域,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二、任务和业务范围

  任务:为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管理职能提供法律服务,促进政府工作法律化、制度化。

  业务范围:

  1.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进行法律论证;

  2.对政府起草或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法律建议或修改意见;

  3.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各类纠纷;

  4.代理政府参加诉讼活动,维护政府的形象和合法权益;

  5.协助政府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件;

  6.协助政府进行法制教育等。

  三、权利与义务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享有以下权利:

  1.查阅有关文件及资料的权利,这里所讲的文件及资料,是指与顾问律师承办的某项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件及资料,而非政府机关的所有文件及资料。

  2.参加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

  3.获得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如必要的通讯、交通条件及办公环境,或者某些工作上的便利条件。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依法承担以下义务:

  1.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对其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情况,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2.不得在民事诉讼、经济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担任政府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3.不得办理有损于政府利益或者违反政府决定的事务。

  4.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他人办理法律事务。

  第四节 律师担任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

  一、律师担任社会团体的法律顾问

  律师担任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是律师事务所接受这些团体的聘请,针对其自身的性质、特点,指派律师依法向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的一项业务活动。

  二、律师担任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

  律师担任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公民个人的聘请,指派律师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聘请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综合性业务活动。

  第二十七章 非诉讼法律事务中的律师业务

  第一节 非诉讼法律事务概述

  第二节 律师代理参与仲裁

  第三节 律师见证

  第四节 律师代办单项法律行为

  第一节 非诉讼法律事务概述

  一、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概念和特征

  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无争议的法律事务,或者是已经发生纠纷,但不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而是通过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直接协商、调解或提请仲裁解决的法律事务。

  律师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具有以下特征:

  1.律师代理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必须是真实、合法、具有法律意义的。

  2.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其身份具有多样性。

  3.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是在诉讼程序外进行,不受诉讼程序和期限的约束。

  二、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意义

  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有利于及时解决和防止各种纠纷,可以直接为市场经济提供法律服务,对缓解司法机关的诉讼压力,维护社会正常程序,有着积极的意义。

  三、律师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分类

  1.根据律师办理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是否存在纠纷,可将其分为有解决纠纷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和办理无争议的法律事务。

  2.根据律师办理诉讼外法律事务的工作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代理类、调查类、见证类和咨询类法律事务。

  3.根据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内容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财产权益方面的法律事务和非财产权益方面的法律事务。

  4.根据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当事人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公民委托办理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法人委托代理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和其他组织委托代理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5.根据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可以将其分为国内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和涉外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范围和条件

  律师依法可以办理以下非诉讼的法律事务:

  1.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2.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3.解答有关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二节 律师代理参与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争议双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仲裁的特征

  1.仲裁机构受理案件不实行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而由当事人协议选择;

  2.仲裁实行一裁终局;

  3.仲裁机构依法组建。

  三、律师代理仲裁的程序及工作内容

  程序:接受委托,庭前准备,参与庭审和庭后的工作。

  工作内容:准备文件,选择仲裁员,行使回避申请权,举证质证,出庭辩论,申请执行(或申请不予执行,撤销仲裁裁决)等。

  四、律师代理劳动争议诉讼

  第三节 律师见证

  一、律师见证的概念和特点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其亲眼所见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业务活动。

  律师见证的特点:律师见证的主体必须是律师,见证的内容必须是亲眼所见,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见证书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出具,具有证明效力。

  二、律师见证应遵循的原则

  真实合法原则,自愿原则,直接原则,公平原则,回避原则,便民和保密的原则。

  三、律师见证的工作程序

  接受委托、审查材料、现场见证、出具见证书。

  四、律师见证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律师代办单项法律行为

  一、资信调查

  所谓资信调查,是指对往来客户的资金能力、商业信誉所进行的调查。

  二、代办专利法律事务

  三、代办商标法律事务

  四、代理税务登记

  五、代理、参与合同谈判及签约

  六、代办公证法律事务

  七、出具法律意见书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请求,针对某一特定法律事务,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事实和材料,正确运用法律进行阐述和分析,从而做出肯定或否定结论,出具给当事人的书面意见。

  八、代理发表有法律意义的声明

  九、代理招标,投标法律事务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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