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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税法”串讲资料(三)

湖北自考网 来源: 时间:2008-11-08 15:31:30

  第二章     税  收  立  法

  第一节 税收立法的历史沿革历史沿革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近30年,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经历了1950年建立全国统一的新税制、1953年的修正税制、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和统一全国农业税制、1973年简并工商税制和试行工商税等几个阶段。

  第二节    新时期加强和完善税收立法

  一、1978-1992年的税收立法税制改革的内容:1.通过和颁布了三个涉外税法。2.征收烧油特别税。3.修订公布对牲畜交易征税。4.实行国营企业两步利改税。

  二、1993年以来的税制改革(一)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

  2.有利于发挥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和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

  3.实现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

  4.体现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整体效益的提高。

  5.简化、规范税制。

  注意!2003年4月考试题目“试论1993年以来我国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增值税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个环节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中的新增价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1954年,法国正式提出了增值税这一全新的概念。

  二、增值税的特点1.通过税额抵扣仅就增值额部分征税。

  2.税负公平。

  3.道道征税。增值税实行从生产到消费道道征税的原则。

  4.中性。增值税的对增值额征税避免了重复征税;增值税的税率单一,对各行业采取一致税负,因而不会对生产者的生产和决策造成影响。

  5.零税率。它可以实现彻底出口退税,有利于产品的无税出口,增强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第二节  增值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纳税主体

  (一)纳税义务人

  《增值税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企业租赁或者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税法规定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应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人的分类

  按照增值税的征管方式,可将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在境内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1.销售货物。销售货物指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但不包括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境内销售货物,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发生在境内;境内销售应税劳务,是指所销售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这是我国行使属地原则税收管辖权的体现。

  2.进口货物。进口货物应列为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3.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是,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4.混合销售行为。

  5.兼营非应税劳务。

  注意!2003年7月考试题目“根据我国增值税法律的有关规定,说明什么是混合销售行为及如何征税”

  三、税率 我国的增值税税率设计为三个档次,即基本税率、低税率和零税率。对一般货物及应税劳务适用基本税率17%;考虑到人民生活水平、文教事业和农民及农业发展等,设计了低税率13%给予照顾;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6%;为了增加出口创汇,发展国际贸易,对出口货物设计为零税率,即出口商品在出口以前所纳的税全部退还。

  四、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即按照销售额和6%的征收率(1998年7月1日起小规模商业企业征收率由6%降至4%)直接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注意!2005年7月考试题目“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有何特点”

  五、起征点

  《增值税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但这里所称的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了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这里所称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六、减免规定

  《增值税条例》第16条规定了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增值税条例》第16条所称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

  第四章   消 费 税 法

  第一节   概 述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目前对特定消费行为不征消费税,只征营业税。

  二、消费税的特征

  1.选择性征收。

  2.单环节课征制。我国对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确定在生产或进口环节。个别消费品是在零售环节征收,如金银首饰。

  3.税率、税额的差别性。对不同种类或同一种类但不同档次的消费品,设计的税率、税额都不同,“一物一税”。

  4.价内税,具有转嫁性。消费税属于价内税,无论在哪个环节征收,纳税人都可以通过销售将自己所纳的消费税转嫁给消费者。

  三、消费税的作用

  1.能够正确地引导消费,抑制超前消费,调整消费结构,缓解供求矛盾

  2.有利于体现国家产业政策,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

  3.可以调节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

  4.可以增加财政收入

  注意!2004年7月考试题目“简述消费税的作用”

  第二节 消费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纳税主体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消费税条例》第1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即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11项特种消费品,可分为五大类: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有害的消费品,如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等;2.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化妆品等;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汽车、摩托车等;4.不可再生和不可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5.具有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即对较普遍的产品课以消费税,从中取得一定的财政收入,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

  三、税目和税率 消费税共计11个税目,13个子目,共计21个征税项目。消费税税目的设计界定了征与不征的范围,并根据不同的税目设计高低不等的税率,确定各种应税消费品的税收负担,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消费税从3%到45%共设10个档次的比例税率和4个档次的定额税率,共计14个档次的税率。对于那些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采用计税方便的定额税率,如黄酒、啤酒、汽油、柴油;对于那些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较大,计量单位不规范的消费品,采用税价联动的比例税率,如烟、白酒、化妆品、小汽车等等。

  注意!2002年7月考试题目“试述我国增值税与消费税的区别”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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