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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经济法原理与实务”复习提纲一

湖北自考网 来源: 时间:2008-11-08 16:23:58

  市场经济——是一种社会资源配置方式以市场机制调节为基础的经济运行体制。

  宏观调控——狭义的宏观调控,指政府为实现宏观经济总量平衡,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对货币收支总量、财政收支总量和外汇收支总量的调节和控制。广义的宏观调控还包括政府为弥补市场失灵而采取的其他措施。

  企业组织管理法——是调整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市场管理法——是调整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宏观经济法——是调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市场经济中的市场失灵——市场经济具有毋庸置疑的优势,但市场经济中存在着市场失灵的问题。如由于市场功能缺陷,在提供公共产品和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市场竞争的失灵;市场无法实现公正的收入分配以及市场调节本身存在一定的盲目性。

  政府协调经济——政府作为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社会生活的调节者,积极介入经济运作进行宏观调控。为了实现国家协调经济的目标,政府承担相应的经济职能,经济法是国家赋予政府权威对经济进行协调的法律工具。但是政府的干预行为也会失灵,经济法的功能还在于以法律制约政府的权力。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自己的特点,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属性,市场失灵的存在,要求法律对市场竞争规则做出有效规范。同时在政府对国民经济进行协调时也需要法律对政府行为进行约束。

  经济法反映了市场经济的要求——市场经济的经济法的基础,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保障;市场经济要求有经济法的规制和调控,经济法必须反映市场经济的要求。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完善中处理好政府行为和市场机制的关系,把握政府干预经济的“度”并用法律的方式确定下来,是经济法的重要内容。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2、市场规制关系;3、宏观调控关系。

  国家协调——是指政府根据国家授权运用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使经济运行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行为。

  经济法的形式渊源的种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市场失灵的表现——第一、市场功能存在缺陷,在提供公共产品和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存在明显不足;第二、市场竞争的失灵;第三、市场不能实现公正的收入分配;第四、市场调节本身存在一定的盲目性。

  政府失灵的原因——一方面,政府不可能及时有效地收集到准确的信息,并行成与整个社会的需求相一致的整体偏好;另一方面,经济生活的未来充满不确定性,缺乏可预测性,也就无法形成绝对先验计划,因此,政府很难做到在合适的时机,以最优的方式和合适的程度来实现对经济的干预。并且,更难以保证具体的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对即使是理想化的政府意志的完全贯彻。

  市场经济是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物质条件——在商品经济初级阶段,人本主义和人权思想相应的经济上的平等自由,要求加强民商立法。在商品经济的高级阶段,高度的社会化、现代化带来的种种问题,使个人本位思想向社会本位思想转移,为经济法和社会法的兴起提供了条件。

  现代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的高级阶段,国家运用经济法协调经济,促进经济发展,更是世界各国经济运行的普遍经验

  综上所述,市场经济与经济法的一般关系是:市场经济是经济法的基础,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保障;市场经济要求有经济法的规制或调控,经济法必须反映市场经济的要求。

  经济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1、经济法直接作用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经济改革的进程。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也就是加强经济法制建设的过程。2、经济法直接反映经济规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也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按照经济规律办事。3、经济法运用经济手段即间接手段的法律化协调市场经济。处理好政府行为和市场机制的关系,把握政府干预经济的“度”,并用法律的方式确定下来是经济法的重要内容。

  国家协调经济的主要目标是:经济稳定增长、物价稳定、就业充分、国际收支平衡等,为实现这些目标,政府所要承担的相应的经济职能主要有:1、保持总量平衡,经济稳定增长,促进重大经济结构优化,物价稳定,就业充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力争经济持续,稳定和协调增长。2、制定国民经济长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引导正产力的合理布局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国民经济整体素质的提高。3、提供公共服务。对内主要包括从事道路、公共文化设施、公共卫生、学校方面的建设,保障国内治安,形成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对外主要是维护领土完整与国家主权,从事外交活动,维护有利于国内经济建设的和平国际环境,发展国际经济贸易技术合作。4、进行管理和监督,维护市场秩序。5、直接参与某些经济活动。6、制定收入政策,调节收入分配。

  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划分一国法律部门的主要依据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及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的社会关系,这种“不同的社会关系”直的是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同其他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有区别的,是可以分开的,经济法调整的是特定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的特征——第一、政策性。1、政策的法律化;2、法律的政策化;3、法律与政策的混合性。第二、社会公益性。第三、系统性。

  经济法是独立的部门法——1、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宏观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首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其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有本质区别,是可以区分的;最后,虽然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可以分为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规制关系、宏观调控关系,但“特定的调整对象”不同于所谓“单一的调整对象”。2、经济法具有与其他法的部门不同的特征。

  经济法的重要性——经济法的巨大作用,决定了经济法的重要地位。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经济法的一般作用

  1、保障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实现政府监督经济。

  2、规范市场主体。

  3、制定市场活动规则,维护市场健康运行。

  4、规范政府失灵。

  第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作用

  1、保护、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合法权益,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2、经济法是保障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力工具。

  3、引导、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4、经济法是促进我国发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的有力工具。

  5、维护经济秩序,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经济法体系的结构——1、企业组织管理法;2、市场管理法;3、宏观调控法。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人与人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主体——也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有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1、一定是被经济法律、法规所规范的社会实体;2、是可能参加或实际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主体;3、是经济权利(权力)义务的主体;4、经济法主体之间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总之,经济法主体是法律设定的社会实体,是社会主体中的法律主体,是法律主体中的权利(权力)义务的主体。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经济权限,则任何主体都不成其为经济法主体。社会主体只有依据法律的规定,参加现实经济法律关系,才能达到自身的一定经济目的。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是指经济法主体应当具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经济法主体相互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和含义——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首先,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除了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以外,还包括经济权力。这主要是由政府机关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职能决定的。其次,权利(权力)义务的非均衡性。

  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的相互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经济法律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先决条件,是客体的占有者、使用者和行为的实践者。主要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失去了主体就不存在权利这种可能性以及义务这种必要性转化为现实权利义务的条件,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没有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就失去了意义,权利义务也就失去了目标。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和核心,是联络各主体、联系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桥梁,直接体现了法律关系主体的要求和利益。主有主体、客体,不通过权利义务互相联结,也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其特殊性,除了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外,还包括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力。

  所以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抽去其中任何一个就不构成经济法律关系,变更其中任何一个,也不再是原来的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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