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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保险法”笔记(1)

湖北自考网 来源: 时间:2008-11-08 15:36:22

  一、保险的性质

  (一)保险是一种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调整我国的保险组织和保险行为的基本法。该法规定的保险制度,是一种商业保险法律制度。《保险法》的这条规定明确地指出了保险这种商业活动的概念。保险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特性,体现在由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的资格、保险的范围、方法和程序、保险兑现的条件及程序等等;当事人在进行任何保险活动时,都必须有保险法上的依据,否则,其权利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二)保险是一种商业活动

  我国《保险法》中规定的商业保险法律制度与其他保险法律制度有所区别。例如,它与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障(保险)法律制度都有不同。这些区别集中体现为,商业保险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商业保险是以追求盈利为目的的,投保人追求的目标是避免或者转移风险,而保险人追求的是保费收入大于赔付支出的商业利润,如果达不到此目的,就不会形成某一个商业保险的险种。所以当事人的保险行为绝大多数是自愿的。而其他保险则是为了一定的社会宏观目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行为。本书为了论述方便,涉及保险的字样凡是没有特别注明是其他保险的,均为商业保险。

  (三)保险是一种金融活动

  保险是一种以保险公司为中心的金融活动,无论保险法律关系涉及到多少主体,都要与保险公司的业务联系在一起。所以,保险也特指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根据我国的《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并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种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主要业务的收入是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以及运用保险费依法进行融资和投资活动的收入,其支出除了本身经营的费用外,主要是承担赔偿保险金和给付保险金。由此可见,保险公司经营业务所涉及的均为货币这种特殊商品。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凡是经营货币业务的单位均属于金融机构,须依特别金融法设立、变更和清算,并受行业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也不例外。

  (四)保险是一种投资方式

  投资有两类形式,一种是意图获得增值回报的投资形式,这是最常见的投资形式,另一种是意图获得损失恢复的投资形式。我国的《保险法》规定保险有两类,一类是财产保险,一类是人身保险,保险人投保是为了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或约定的条件满足后,保险公司对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人的实施赔偿或给付。其中财产保险对事故的赔偿是一种偶然行为;投保人并不愿意发生事故,但是由于客观外界条件的缘故而发生。事故虽然对个别主体来说是偶然的,但对整体来说又是必然的,投保人的投保在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时就是一种没有回报的投资,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所作的赔偿就是投保人投资的回报。当然,这种回报是一种恢复性的回报。对人寿保险而言,投保人所买的保险单就是一种完全的投资,人寿保险单在期满或期限未满时均有较强的市场转让价值,其期限届满时可以按时享受保险金,在期限未满时可以转让保险单得到一定的转让金额,同样可以认为是一种购买保险单的回报。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险是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

  (五)保险是一种规避或转移风险的方式

  现代的保险制度源于财产保险,是一种集众人之财补个别损失的商业活动,投保人投保的目的在于保障自己的财产处在价值不变或价值不会有较大损失的状态,万一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损失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向保险人索赔恢复自己的财产价值。保险人通过向众多的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形成某个险种保险机制,这种机制必然是保费收入多,保险赔偿支出少,保险人对此险种有利可图,这个险种就继续存在下去。反之,如果保险赔付支出多,而收入少,这种险种就不能存续下去。对投保人而言,交纳少量的保费能够在发生风险损失时得到赔偿,及时恢复财产价值或生产能力,以小额的支出保障大额财产的安全,从而达到最大限度的避免或者减少风险的目的。

  二、保险制度

  (一)保险是一种商业运作

  保险是一种商业运作,投保人需要付出保险的成本,保险人需要得到商业利润,所以人们将保险称为一种商业活动。它是一种自助与互助相结合的经济制度。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一致同意针对特定的危险事故或特定的事件所作的赔偿或给付,需要交纳必要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依法将这些保险金集合起来,建立赔偿和给付的基金,以及运用这些资金投资增值,巩固和增加保险赔付能力,当出现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根据合理的计算,对投保人作出赔偿或给付。

  (二)构成保险制度必须有危险存在或条件能够满足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事项必须是客观上可能发生的。如果是以赔偿为目的的保险事项,必须是投保人的活动环境中存在着危险因素,在发生意外事故的危险时,才能赔偿;如果是以满足条件为目的的给付,这些条件能够满足的,才能得到给付。其意义在于,如果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保险事项的危险是不可能存在或者条件不可能发生的,或者是保险合同生效前已经发生的,或者是在保险合同结束之后发生的,都不构成保险危险,投保人不能对此要求赔付,保险人也不会因此赔付。

  (三)保险必须有约定的赔偿或给付

  财产保险必须具有针对约定的事故造成损失对投保人或受益人予以赔偿的承诺,人寿保险必须具有对约定条件成就时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的承诺,约定的赔偿和给付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一种财产责任,是对投保人支付保费的一种回报。如果某个险种没有确定的赔偿或给付,这个险种势必因为投保人与保险人持续不断的纠纷而不能存在下去。所以,保险是一种商业化的救济活动,保险人以商业行为承担部分社会保障责任,与普通的社会救济、单位补助及亲友乡邻的互助不同,前者兑现保险责任是不可推卸的民事义务,而后者只是一种或然性的补偿行为。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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