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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4月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资料(13) -自考串讲笔记

湖北自考网 来源: 时间:2008-11-08 15:33:05

  第二十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律师的权利

  第二节 律师的义务

  第一节 律师的权利

  一、律师权利的概念和特点

  律师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或当事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具有的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和限度。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以及权益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机关保护的可能性。

  二、律师的基本权利

  1.执业律师的人身权

  我国《律师法》第32条也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法律明确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可侵犯,是对我国律师的一种特殊职业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取证据。

  (1) 查阅案卷权

  (2) 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3) 适时得到人民法院开庭通知的权利

  (4) 出席法庭、参与诉讼的权利

  (5) 代行上诉权

  (6) 拒绝辩护、代理权

  《律师法》第30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讼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此外,《刑法诉讼法》第36条、《民事诉讼法》第61条、《行政诉讼法》第30条对律师阅卷都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律师,有权在看守所或其他监管场所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或者与之通信;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第二节 律师的义务

  一、 保守秘密的义务

  二、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义务

  三、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和财物的义务

  四、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义务

  五、不得向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义务

  六、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证据的义务

  七、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不得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义务

  八、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人的义务

  第二十一章 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一节 律师职业道德

  第二节 律师执业纪律

  第三节 律师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律师职业道德

  一、律师的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点

  律师的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守的道德准则。 律师职业道德的特点:职业性,自律性,约束性,宽泛性。

  二、恪守律师职业道德的意义:

  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对于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提高律师职业素质,规范律师职业行为,从而实现社会赋予律师职业的特殊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职业生存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其次,律师职业道德是提高律师素质、纯洁律师队伍的必要手段。

  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通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的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1.律师应当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

  2.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执业。

  3.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主义。

  4.律师应当道德高尚,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职业形象。

  5.律师应当诚实信用、严密审慎、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6.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7.律师之间以及与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8. 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

  9. 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二节 律师执业纪律

  一、律师执业纪律的概念

  律师执业纪律,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律师及其工作机构应遵守的执业纪律;

  律师在诉讼和仲裁活动中应遵守的执业纪律;

  律师在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关系方面应遵守的执业纪律;

  律师在同行之间的关系方面应遵守的执业纪律。

  二、律师职业纪律的主要内容:

  (一)律师在其工作机构应遵守的执业纪律

  (二)律师在诉讼和仲裁活动中应遵守的执业纪律

  (三)律师在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关系方面应遵守的执业纪律

  (四)律师在同行之间的关系方面应遵守的执业纪律

  第三节 律师的法律责任

  一、律师的法律责任的概念

  律师的法律责任是指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违反法定义务、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总称。

  律师的法律责任,按责任主体分类,可以分为律师的法律责任和律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

  按责任性质分类,可以分为律师的行政法律责任、律师的民事法律责任和律师的刑事法律责任。

  明确律师法律责任,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罚的必要性。

  二、 律师行政法律责任的概念

  律师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中的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对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律和有关律师管理的法规、规章以及职业规范的行为所给予的行政处分。

  根据司法部《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5条的规定,对律师违法执业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是: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停止执业;

  4.吊销执业证书。

  对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为给予的行政处罚是: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停业整顿;

  4.吊销执业证书。

  对违法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决定处罚的机关。

  律师、律师事务所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执业行为。

  三、律师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

  律师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承担民事法律师责任的条件。

  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主体。

  律师违法执业和过错行为的范围:

  律师的违法执业行为,主要是指律师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律师的过错行为主要包括:

  1. 因超越委托权限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2. 遗失重要证据导致无法举证或证据失效;

  3. 泄漏国家机密、当事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4. 出具错误的法律意见书;

  5. 应当收集的证据,由于律师的原因而没有及时收集,致使证据湮灭;

  6. 由于律师的原因使当事人失去诉讼时效;

  7. 律师玩忽职守,草率处理案件的。

  四、律师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注意区分律师个人犯罪与律师职务犯罪。

  律师刑事法律责任的主体不仅指执业律师,还包括律师事务所。

  律师在执业中可能构成的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泄露国家秘密罪;

  2.行贿罪;

  3.介绍贿赂罪;

  4.毁灭、伪造证据罪;

  5.故意或过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注意区分律师个人犯罪与律师职务犯罪。

  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律师代理的概念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为维护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二、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代理人

  (一)律师在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之前,应就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作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提的刑事诉讼是否已经提起。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是否适格。

  3.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否正确。

  4.附带诉讼民事诉讼的其他条件,如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否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即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和证据;是否在法定期间内即刑事案件立案后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提起;等等。

  (二)接受委托后的主要工作

  1.帮助委托人撰写附带民事起诉状。

  2.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指导、帮助委托人收集证据,进行调查,申请鉴定。

  4.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建议或者帮助委托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5.参加法庭审理,指导、协助或代理委托人行使各项诉讼权利,指导委托人参加法庭调解,帮助准备调解意见。

  6.征求委托人对一审判决、裁定的意见,告知委托人有权对一审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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