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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4月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笔记(26) -自考串讲笔记

湖北自考网 来源: 时间:2008-11-08 15:34:35

  第二节 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即是律师执业的直接任务,也是律师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律师正确区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非法利益,根据事实和法律,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和方式,努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不能无原则地为了自己或委托人的非法私利,而去损害国家或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 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律师依法执业由律师本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自主地进行,不受当事人意志控制,也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国家法律保护律师依法执业。

  我国《律师法》第3条第4款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一、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原则具有以下几层含义

  (一)律师必须依法执业

  (二)国家法律保护律师依法执业

  (三)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没有干涉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

  二、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原则的意义

  1.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原则有利于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高服务质量

  2.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原则有利于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

  3.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原则有利于执行我国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是同国际社会接轨的需要,具有重要的国际意义。

  第四节 保密原则

  一、保密原则的法律规定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9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律师法》第33条也作了基本相同的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二、保密原则的内容

  第一,要保守国家机密。

  第二,要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要为当事人保守个人隐私。

  所谓“保密”,是指律师保守职务秘密,即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获悉的秘密事项,无论该秘密事项来源如何,未经委托人许可,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何人泄露,包括在一定条件下受调查时律师仍有就保密事项拒绝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原则要求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要注意保密,不得泄露或扩散。

  三、保密原则的意义

  首先,律师保守秘密是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

  其次,律师保守职务秘密是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最后,律师保守职务秘密是维护律师界的声誉和保证律师执业活动顺利进行的需要。

  第二十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律师的权利

  一、律师权利的概念和特点

  律师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或当事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具有的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和限度。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以及权益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机关保护的可能性。

  二、律师的基本权利

  1.执业律师的人身权

  我国《律师法》第32条也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法律明确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可侵犯,是对我国律师的一种特殊职业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取证据。

  (1) 查阅案卷权

  (2) 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3) 适时得到人民法院开庭通知的权利

  (4) 出席法庭、参与诉讼的权利

  (5) 代行上诉权

  (6) 拒绝辩护、代理权

  《律师法》第30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讼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此外,《刑法诉讼法》第36条、《民事诉讼法》第61条、《行政诉讼法》第30条对律师阅卷都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律师,有权在看守所或其他监管场所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或者与之通信;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第二节 律师的义务

  一、 保守秘密的义务

  二、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义务

  三、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和财物的义务

  四、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义务

  五、不得向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义务

  六、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证据的义务

  七、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不得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义务

  八、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人的义务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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