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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4月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笔记(30) -自考串讲笔记

湖北自考网 来源: 时间:2008-11-08 15:34:37

  四、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的权限

  (一)民事诉讼代理权的形成

  (二)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代理权限的分类

  1.一般代理。

  2.特别代理。

  3.转托代理。

  4.律师民事诉讼权限的变更和终结。

  (1) 代理权限的变更。代理权限的变更,无非是增大代理权限或者缩小代理权限两种情况。

  (2) 代理权限的终结。律师民事诉讼代理权限一般是在法院审判案件结束后,或者对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生效之后而告终结。

  第三节 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程序

  一、签订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协议是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双方的法律行为,是确认委托代理关系成立的书面法律文件,也是律师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有效凭证。

  二、开庭的准备工作

  (一)代理撰写起诉书或答辩状

  (二)作好调查案情、收集证据和阅卷工作

  (三)撰写代理词

  代理词是代理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的重要发言材料,它是对委托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全面而又系统的论证,是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全面而又系统的反驳,因而,这是维护被代理人权益的重要诉讼文书。

  三、开庭审理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一)法庭调查阶段的律师代理主要有:

  宣布法庭审理开始时,律师根据代理权限,考虑是否申请法庭组成人员回避。

  1.代理委托人回答审判人员的询问

  2.审查证据

  (二)法庭辩论阶段的律师代理

  法庭辩论是民事诉讼中极其重要的一环。通过法庭辩论,可以进一步判明案件中的真实与虚假、正确与错误、合法与非法,对人民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判起着重要作用。

  (三)诉讼调解中的律师代理

  诉讼调解,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合理合法和双方自愿这三项原则。

  第四节 律师在上诉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的代理

  一、律师在上诉审程序中的代理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而依法提起上诉,这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

  (一)提出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1.一审裁判认定事实上的错误。

  2.一审裁判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

  3.一审裁判在违背法定程序上的错误。

  (二)在第二审审理中的代理

  在开庭审理时,律师应当对上诉的理由和事实根据进行全面的陈述,或者针对对方的上诉提出有理有据的答辩。对于人民法院决定迳行判决的案件,律师应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予以全面审查,提出自己的书面代理意见,与承办人员当面交换意见,必要时可建议法庭开庭审判。

  二、律师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代理

  (一)律师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代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律师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代理

  凡是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条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律师的代理与第一审程序中的代理基本上相同。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律师的代理基本上与第二审程序的代理相同。当然,律师在代理中,可以同时请求撤销第一审和第二审的两审判决或裁定,也可以只要求撤销第二审的判决或裁定。

  (三)律师在再审程序调解中的代理

  在这一程序中,人民法院仍应贯彻“依法和自愿调解”的精神。律师在代理中,应根据调解的原则、程序和方法,积极主动地促进调解协议的达成。

  第五节 律师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一、律师代理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和作用

  (一)概念

  涉外民事案件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代理涉外案件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二)作用

  1.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宣传法制,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的交往与合作,推动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

  二、律师代理涉外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优先适用特别规定的原则

  (二)外国人和中国人权利与义务同等的原则

  (三)外等原则

  (四)主权原则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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