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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22)

湖北自考网 来源: 时间:2008-11-08 15:35:53

  1.正当当事人的判断标准:首先判断案件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把它的性质搞清楚,然后看在为这个争议的法律当中究竟这个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是谁?如果案件当中的当事人正是这个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这个当事人就叫正当当事人,也就是说这个正当当事人适格了。如果这个当事人并不是争议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那么这个当事人就不是正当当事人,就不适格。

  案例:有一个小学A,有一个学生B,她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学生,她是个女孩子,老师对这个学生B给予了厚望,认为她以后一定能成才,所以老师们都对细心培养。但这个学生B她的父亲C是一个比较保守传统的农民,他认为女孩子能够识字,不要当睁眼瞎,并且会算一些基本数目,到时候买菜、卖菜可以把这个帐算好就行了,于是这个家长C在这个学生B上完四年级之后,就不让他再上学了,于是就强迫这个学生B退学。学校A知道了这种情况,就认为学生家长C侵犯了学生B的受教育权,于是小学A就对学生家长C提起了诉讼。

  这样一来小学A就成了原告,学生家长C就成了被告。换言之,学生、小学A、学生家长C就是本案的当事人。

  但是有一个问题,小学A和这个学生家长C之间,这两个主体是不是本案的正当当事人,要衡量是不是正当当事人,首先要判断在这个案件当中,它争议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因此在本案中,真正的原告是学生B,真正的被告是学生家长C,而小学校A并非是这一对法律关系当中的主体,因此学校A并不是本案中的正当当事人。

  通过刚才这个案例,可以非常明确的知道在一个案例中,究竟我们应当如何去判断一个当事人是不是正当当事人,有两个步骤:第一,我们应该判断本案所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究竟是什么法律关系?然后,再来判断一下,在这个争议的法律关系当中,争议的双方主体应当是什么?如果当事人就是这一对主体,那么这个当事人就是正当当事人,如果当事人不是这一对主体,那么这当事人就并非是正当当事人,法院审理案件只会审理正当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非正当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法院拒绝审理,因为这种审理是没有意义的,当一个法院发现当事人存在着非正当的情况,法院应当对非正当当事人进行更换 .

  五、非正当当事人及其更换

  如果人民法院发现提起诉讼或者被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并非正当当事人,则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非正当当事人的更换,即将非正当当事人更换为正当当事人。

  如果正当当事人自愿的参加诉讼,问题就好解决了;如果正当当事人不愿意在收到法院通知之后,不愿意参加诉讼,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要搞清楚。

  1.如果诉讼外的适格当事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居于原告地位,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也就是真正的当事人不愿意参加诉讼,他不愿意打官司,法院就应当终结诉讼,这个结论是跟我们上节课所讲的司法权、审判权有一个消极性特征是有关系的,那么法院行使审判权,它要奉行一个基本原则,叫作不告不理。

  换言之,如果一个案件当中,没有了原告去告,那么法院自然就不会审理案件,为了解释不告不理,举一个例子:

  比如说有一个大货车,把一辆小汽车给撞烂了,小汽车上面有三个乘客,三个乘客全部都死掉了。如果大货车把三个乘客都撞死了,这三个乘客都有继承人和近亲属的,继承人和近亲属可以以原告身份起诉这个大货车司机,要求大货车司机赔偿非常巨额的赔偿。

  如果大货车把一个金杯面包车给撞烂了,面包车中坐了整整一个家族,这个家族的全部亲戚都在这个面包车内,大货车一撞就把整个家族的人都撞死了。出了十几条人命,这时候大货车司机非常恐慌,因为他知道十几条人命要赔偿的数额是非常巨大的,应该是一个天文数字。但是经过调查之后,惊奇的发现这个面包车所坐的就是一个家族的整体,全部都死光了。死了人后,是没有一个继承人的和近亲属的,这样一来虽然大货车司机造成了十几条人命,但是他却一分钱都不用赔,因为本案已经没有了原告。没有原告案件自然就不会发动。这就是不告不理的关键所在。

  如果一个案件诉讼之外正当的当事人,在法院通知之后他不愿意参加诉讼,这个案件就会因为缺乏原告而使得诉讼无法行使,因此法院只能裁定终止诉讼。

  2.如果诉讼外的适格当事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居于被告地位,法院应当命令其参加诉讼。被告是被别人告的一个主体,被别人告的主体如果他不愿意参加诉讼,诉讼还是会继续进行下去,因为任何一个人都不希望被别人告。如果被人家告之后不愿意打官司,这官司就不用打了,世界上也许就没有诉讼了。因此就算法院通知了他参加诉讼,他不愿意参加,也不会影响诉讼的继续进行下去。

  这时候还要分两种情况:

  如果这个案件的审判是必须被告到庭的,而他不来法院是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让他到法庭上来,所谓拘传,就是派出法院的司法警察,开着警车,给他带上手铐,强制其出庭。

  如果这个案件审判并不一定要他出庭的,如果他不愿意来,没关系,你可以不来,但是整个庭审、整个诉讼会继续进行下去。这时候法庭的审判就叫缺席审判,只有原告没有被告,缺席审判对于被告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因为这时候完全由原告说,而被告是没有答辩机会的。

  六、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1. 概念: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由于某种原因导致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或诉讼义务转移给另一人,并由其作为同样诉讼地位的当事人接替进行诉讼。基实权利义务的承担,它也是一种当事人的更换,原来当事人退出法庭,换一个新的当事人来继续进行诉讼。为什么一个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要由另外一个当事人来继承呢?根本原因是由于原来的诉讼当事人他的实体法律地位被现在新的当事人实体法律地位所继承了。

  有一个原告A,原告A就起诉被告B,诉讼理由被告B欠了他一万元,拒不偿还,立案之后,双方进行了比较激烈的诉讼过程。在法庭上面,由于原告A过于激动, 突然之间就发生了脑血管意外,于是原告A就死亡了。原告A在死亡之后,法院经过调查,发现原告有一个独身儿子B,那么这个儿子B就是原告A的继承人,儿子B在继承原告财产A的同时,他也继承了对被告B的债权,由于儿子B继承了原告A的债权,因此B同时继承了原告A的诉讼地位。这时候原告A身份就由他的儿子B继承了,这时候这个儿子B就变成了新的原告。

  在刚才的案例中,可以看出诉讼权利义务承担,它的基本原因是在于原来的当事人的实体和义务由现在当事人来继承了,现在当事人之所以能成为新的当事人,是因为他继承了原来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2. 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与非正当当事人的更换的区别

  那么我们看完权利义务之后,会发现其实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和非正当当事人的更换在形式方面是非常相似的,他们都是把原来的一个当事人换掉,换进来一个新的当事人,但是它们的本质含义是不一样的。

  如果是非正当当事人的更换,那么它有个前提,原来的当事人并非本案的正当当事人,而新换进来的当事人才是本案的正当当事人。但是如果是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前后的当事人都是本案的当事人,他们都是适格的,只不过是出现了一些特殊原因,使得原来的当事人诉讼地位要由新的当事人所继承,

  由些可见,在这个非正当当事人更换当中,新的当事人对于旧的当事人更换关系并不是一种承继关系,因此在非正当当事人更换的情况下面,原来当事例所诉讼的行为,对后来的当事人是没有任何效力的,也就是整个诉讼是重新再来的,而在这个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下,由于新的当事人他是直接承继原来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因此原来当事人所从事的民事行为对后面的当时人是仍然有效的,后来当事人是接着原来当时人继续把案件打下去。

  在讲当事人的范围的时候我们曾经讲过,当事人有广义,有狭义的分别,广义的当事人比狭义的当事人多了三个概念,这三个概念分别是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下面呢我们要对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这三个概念进行详细介绍,下面我们先看第一个概念叫作共同诉讼人。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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