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湖北自考《刑事诉讼学》章节练习及答案(13)
来源: 整编:湖北自考网 发表时间:2020-12-28 16:06:13 【湖北自考网:湖北自学考试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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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名词解释
1.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四、 简答题
1.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得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是什么?
答:第一,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
第二,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热
2.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但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五、案例分析题
陈某,三乡村村民,平日游手好闲,不无正业,但近日衣着光鲜,且频频向路人兜售电视机、手表等贵重物品,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和销毁,隐藏证据,公安机关依法作出了监视居住的决定。陈某在监视居住期间,几次越墙逃跑,但都被公安机关及时发现,围追堵截之下将其抓回。鉴于犯罪嫌疑人上述的严重情节,公安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
问题: 公安机关的处理对吗?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1条的规定,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的条件,与取保候审相同。被监视居住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7条中的规定,否则,若有公安部《规定》99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予以逮捕。因此,本案中无论监视居住的决定,执行或者变更,都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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