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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湖北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2

湖北自考网 来源: 时间:2012-08-14 10:37:42

湖北 2012年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2


二、名词解释


1、法律的适用——即通常所说的执法,是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报及戡 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2、委任性规范——是指没有直接规定规范的内容,只是指出某项规范将委任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的规范。

3、准用性规范——是指直接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只规定在适用该规范时,准许援用它所指定的其他有关规范的规范。

4、行政法律关系——中家行征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行政关系,以过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从而个有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的,就成为行政法律关系。

5、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了解决申请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或其他紧急情况,而裁定由被告先行给会一定款项、特定物功暂停实施一定行为的措施。

6、国家承认——是中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存国家以一定方式表示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存在的认可,从而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或保持正常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7、最惠国代遇——是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民的待遇。最惠国待遇一般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或协定中的最惠国条款给予。

8、国家继承——是指一国丧的其国际法律人格或者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别国(一国或多国)的情况。被取代的国家称为被继承国,取代别国的国家称为继承国。

9、保险法——调整因保险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债权人会议——是指有破产程序中为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而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组成的临时性机构。

11、临护——是每时为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的方面的佥权益而设置的一种对他们的行为和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12、法人——在民法上是除自然人民外的加一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民法通则规定,在我们,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务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3、民事法律行为——依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即公司或法人)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三、简答

1、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要求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是指国家有着比较完备的法律,国家和社会各个方面的关系,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有根据,司法有准绳,公民活动有章可循,行为有法可依。

2)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党派团体、社会组织和任何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办事。

3)执法必严,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是指执法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实施法律,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4)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保障。是指任何公民只要是违反了法律,必须受到追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

1)社会主义民主是供绝大多数人享受的民主。

2)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容是极其广泛的,它不仅包括政治方面,而且还包括经济、文化、思想等方面。

3)社会主义民主是有物质保障的,因为它是建立在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

3、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1)从实际出发

2)群众路线与集中领导相结合

3)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4)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立、废、改相结合

4、我国国家机关组织活动的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2)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3)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4)精简的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国家机关组织活动的体现

1)民主集中制原则作为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在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方面,表现为国家权力机关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在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方面,表现为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中央国家机关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主间,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在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国家机关、上级国家机关与下级国家机关的关系不方面,表现为地方服从中央,下级服从上级,同是中央和上级国家机关也应尊重地方和下级国家机关的意见,充分发挥它们的主动、积极性。

6、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因为: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

首先,从人民代表大会的构成来看,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直接反映了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社会主义劳动者以及拥护社会主认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在我国政权中的地位。

其次,人人民代表大会拥有的权力来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代表人民全权行使权力的机关。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不以任何制度为依据,它一经确立之后,就成了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来自人民,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代表向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

7、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的性质与任务

1)性质: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由过去四个阶段的聪明发展成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最广泛的联盟。

2)任务:今后一个时期,爱国统一战线的任务是: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团结一切可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为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服务,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服务,为促进“一国两制”、和平统一祖国服务。

8、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侦查权、审判权、检察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

此原则有两重含义:

1)一是公安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三面关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2)二是只有公、检、法三机关才能分别行使侦查权、审判权、检察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能行使这些权力,如果非法行使,就是违法犯罪,就要受法律追究。

9、简易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进行审判时所适用的比第一审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程序。简易程序有如下特点:

1)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时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由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

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

1)对贪污可能判决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外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0、调解的原则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用调解的办法解决民间纠份和民事案件,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

2)调解必须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进行,不得强迫双方或任何一方达到调解协议。调解书发给双方娄事人后,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3)调解必须合法,是指既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实体法,也必须符合有关的程序法。调解可以在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中进行,但是离婚案件除外,调解并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愿调解的,调解未能过成协议的,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不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11、民法对财产所有权保护的方法

1)确认所有权

2)恢复原状或返还原物

3)排除妨碍或停止侵害

4)赔偿损失或返还不当得利

12、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管辖范围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呈案件为: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四、论述

一、法律和经济基础的关系

法律与社会经济基础的的关系是:经济基础决定法律,法律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1、经济基础决定法律

1)法律的本质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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