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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湖北自考公司法串讲笔记4

湖北自考网 来源: 时间:2012-08-14 09:31:58

湖北2012年10月自考公司法串讲笔记4

 

第五章 股东与股权


第一节 股 东

一、股东的概念    

股东: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公司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是公司设立、存续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基础要素。

二、股东的法律地位  

1、股东享有股权;

2、股东地位平等;

三、股东资格及其取得与丧失    

1、股东资格的限制:a.对自然人的股东资格限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发起人;法律对特定职业的自然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禁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受国籍和住所的限制。

B.对法人的股东资格限制:原则上公法人不得投资于公司;

公司原则上不得成为自己的股东;

公司原则上不得成为自己的股东的原因:一是公司认购本公司的股份,会导致公司资本减少,并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借此操纵公司股票价格,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二是公司自为股东,导致公司同时具备了“公司”与“股东”的双重身份,致使权利义务关系不清。

2、股东资格的取得:A.原始取得:设立时的原始取得;设立后的原始取得;

B.继受取得: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

C.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办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

3、股东资格的丧失:a.公司法人资格消灭;

B.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

C.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

D.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

F.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赠与、纳税、被善意取得等;

四、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股东的权利:狭义上,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广义上,股东向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总称。

2、股东的义务:a.遵守公司章程;b.缴纳出资;c.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节 股 权

一、股权的种类   

1、自益权与共益权;自益权: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单独主张的权利;

共益权:指股东为了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2、固有股权与非固有股权;是否可以被章程或股东会议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

3、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单独股东权:是指不问股东的持股数量多少,单个股东即可行使的权利;

少数股东权,只有持股数量达到一定比例才能行使的权利。

4、普通股股权与特别股股权;

二、股权的法律性质 

三、股权的内容     

1、财产权

A.利润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基于资格和地位,享有请求公司向其分配;利润的权利。

B.股份或出资的转让权;

C.优先购买权;

D.异议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股东(大)会作出对股东利害关系产生实质影响的决定时,对该决定持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回购他们手中的股份,从而退出公司。

意义:保护了中小股东利益;有利于体现效力原则;

回购的情形: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是公司存续的。

E.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

2、经营管理权

A.表决权;表决回避制度和累积投票制; 2008.10……4

B.知情权;

C.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召开权;有限责任公司中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D.股东大会的召集与主持权;

E.提案权与质询权;质询权是股东对有关公司经营、人事、财务等事项要求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负责人作出解释和说明德权利。

F.司法解散请求权;

四、股权行使的代理   

1、代理人的资格和人数:可以是一人,也可是数人;

2、代理权的授予:书面方式;

3、代理权的效力:撤销、确定和行使;

4、代理权的招揽:是指代理人招揽其他股东之股权的行为;

五、股权滥用的限制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区别:实际控制人并非是公司的股东,他是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才取得实际支配公司的权力,而控股股东一定是公司股东。2009.10……3

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主要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两个方面。

注意义务:是一种积极义务,要求控股股东在经营公司要与任何一个谨慎的人在同等情形下对其所经营的事项给予同样注意了。

忠实义务:属于客观性义务、道德性义务和消极义务,即要求控制股东行使控制权时除了考虑自己利益之外,还必须考虑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不得使自己的利益与之发生冲突,符合行为公正德要求,主要是禁止自我交易和权力滥用。

六、股权的保护与救济-诉权的行使  

1、诉的种类: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

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单纯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基于其股份持有人的身份而向侵权人提起的诉讼。

派生诉讼:又称为代表诉讼、间接诉讼,是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乃至第三人等主体侵害了公司权益,而公司怠于追究其法律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派生诉讼制度的功能为:救济功能和预防功能;

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的区别:

A.两者诉的目的不同;自身利益和公司利益;

B.两者在诉讼时原告地位有所不同:直接诉讼中,股东享有形式上和实际上的诉权;而派生诉讼股东只享有形式上的诉权,而实际上的诉权是公司所有;

C.两者诉的被告范围不同,被告是否包括公司外第三人。

2、诉讼的具体类型分析

A.损害赔偿之诉;

B.撤销决议之诉(决议作出之日6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C.知情权之诉;

D.异议股份回购之诉(决议通过之日60日内不能达成协议,股东可在90日内诉讼)

E.司法解散之诉(持有10%股权的股东可以提出)

3、派生诉讼的形式要件

A.诉讼对象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第三人侵害公司合法权益,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

B.原告的资格必须合法(具备股东身份、持股之数额限制);

C.竭尽公司内部救济;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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