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学习笔记(11)
第二十一章 水资源保护和水地保持法
1 水、水资源和水土保持立法
水资源的概念
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另行规定。
水土流失的概念○是指缺乏植被保护的土地表层,被雨水冲蚀后引起跑土、跑肥、跑水,使土层逐步变薄变瘠的现象。
我国是水土流失现象非常严重的国家,全国水土流失面积约为国土面积的1/3. 水土流失主要发生在山区和丘陵地区。
水土流失的原因是什么○
造成水土流失的原因包括自然和人为的两个方面,前者如暴雨、洪水等,后者主要是破坏植被的行为,如滥伐森林、滥垦草地、陡坡地开荒等等。水土流失已经成为国家所面临的首要生态环境问题,水土保持是国家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首要任务。
水土保持的概念○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2 水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水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本章重点)★
⑴水资源国家所有
《水法》明确规定了“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但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⑵全面规划,综合利用。
⑶节约用水原则
在水资源不足的情况下,实行节约用水是解决水资源供求矛盾的最能效的途径。为此《水法》作出了国家“厉行节约用水”的规定,并规定了节约用水的具体措施。一是实行供用水合同制;二是采用循环用水,一水多用;三是实行节水措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四是实行用水计量,按量收费;五是实行节水有奖,浪费有罚。
关于保护水资源的综合措施的规定○
《水法》规定的综合措施:
⑴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养,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⑵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
⑶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⑷是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节约用水和进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俱,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遵循的原则△
⑴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⑵利益兼顾与兴利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⑶生活用水优先原则。
⑷因地制宜原则。
用水管理(本章重点)△
其主要管理措施有:
⑴实行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
⑵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水法》规定:国家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的步骤、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⑶实行用水收费
⑷依法解决水事纠纷
①地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双方协商互应谅互让,不成,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协商,不成可请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服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③县级以上人民政储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必须服从。
3 水土保持的法律规定(可出选择)24字方针
《水土保持法》规定:国家对水地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定,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关于水地流失治理责任承担原则的规定(本章重点)P326△
《水土保持法》作了类似的规定: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关于水地流失预防措施规定★注意5、25度
⑴保护和改善植被
⑵限制坡地垦荒
①禁止在25度以上台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②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小于25度的禁止开垦坡度。
③在《水地保护法》施行前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在建设基本农田的基础,根据实际情况,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退耕,植树种草,恢复植被,或者修建梯田;
④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5度以上的荒坡地,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⑤开垦国有荒坡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土地开垦手续。
⑶加强林业管理
⑷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关于水土流失治理措施的规定(记一下标题)
⑴因地制宜,综合治理。
⑵鼓励和支持农民治理
⑶明确治理责任
必须掌握的概念
⑴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⑵水土流失是指缺乏植被保护的土地表层,被雨水冲蚀后引起跑土、跑肥、跑水,使土层逐步变薄变瘠的现象。
⑶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⑷取水许可制度 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要求其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的规定获取取水许可后方可进行取水的制度。
⑸水资源费是指根据《水法》规定,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其他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水资源费。
第二十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区法;(本编重点)
1 森林资源保护及其立法
森林的概念 是指存在于一定区域内的以树木或其他木本植物为主体的植物群落。
分类○(可选择)
根据其生态习性,可分为热带雨林、季雨林、亚热带常绿阔叶林、温带落叶阔叶林、中温带针阔混交林、寒温带针叶林、竹林等等。
根据其用途可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我国采用此方法分类。
森林的功能(常识性的问题)了解
⑴蓄水保土,防风固沙。(当林带宽达到80米时,一般降水就不会出现地表径流)
⑵调节气候,净化大气。
⑶美化环境,降低噪音。(40米宽的林带可降低噪声10-15分贝)
⑷养育物种,保留物种。
⑸提供林产品,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需要。
森林资源的概念
森林资源,则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林地面积、树种及木材蓄积量等的总称。在我国,森林资源包括林地以及林区内野生的植物和动物。它具有可再生性、生长的周期性和易受人类开发利用的影响等。
我国森林资源的特点
⑴树种和森林类型繁多
⑵林产独特丰富
⑶森林覆盖率低(13.92%,世界平均水平是22%,在世界上居122位。人均森林面积0.11公顷,约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5.2%。人均木材蓄积量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1.1%),人均占有林地和木材蓄积量少。
⑷森林分布不均匀,不得于发挥其环境效能。
⑸林种结构不够合理
⑹森林生长率低,生长量小。
森林保护内容和措施
⑴植树造林,增加森林覆盖率;
⑵控制砍伐,使森林的年采伐量低于年生长量;
⑶防治森林病虫害;
⑷加强护林,防止森林火灾;
⑸调整林种结构,增大特种用途林、防护林和经济林的比例,提高森林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森林资源保护立法
1963年,国务院发布了《森林保护条例》
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植树节的决议》,规定每年的3月12日为我国植树节。
1984年《森林法》,1998年《森林法》修改,特别突出了森林在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
2 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本章重点)
关于林权的规定(重点的重点)★
我国森林法把林权分为国家林权、集体林权、机关团体林权、公民个人林权。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以外,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⑴全民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⑵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⑶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处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在和职工在自有的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⑷集体或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
部分林权可以依法转让的具体规定(重点)★(可选择)
部分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
这类森林、林木、林地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
除此之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让的限制条件之一,就是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我国法律对林权的保护,主要采取确认权属、返还非法占有、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措施。
关于林业建设方针的规定○
“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
关于植树造林和绿化的规定○
植树造林和绿化是提高森林覆盖率的主要途径,也是保护森林资源的主要措施之一。
⑴开展全民义务植树
全民义务植树的概念
要求凡有条件的地方,年满11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因地制宜,每个每年植树3至5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并规定每年的3月12日为植树节。
⑵规定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 全国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为30%,山区70%,丘陵40%,平原10%。
⑶规定植树造林责任制
⑷健全绿化领导体制,组织领导绿化工作
关于控制森林采伐量和采伐更新的规定○
要保证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就必须控制林木的采伐量。为此,我国森林法规定,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
除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审核发放采伐许
1 水、水资源和水土保持立法
水资源的概念
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另行规定。
水土流失的概念○是指缺乏植被保护的土地表层,被雨水冲蚀后引起跑土、跑肥、跑水,使土层逐步变薄变瘠的现象。
我国是水土流失现象非常严重的国家,全国水土流失面积约为国土面积的1/3. 水土流失主要发生在山区和丘陵地区。
水土流失的原因是什么○
造成水土流失的原因包括自然和人为的两个方面,前者如暴雨、洪水等,后者主要是破坏植被的行为,如滥伐森林、滥垦草地、陡坡地开荒等等。水土流失已经成为国家所面临的首要生态环境问题,水土保持是国家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首要任务。
水土保持的概念○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2 水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水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本章重点)★
⑴水资源国家所有
《水法》明确规定了“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但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⑵全面规划,综合利用。
⑶节约用水原则
在水资源不足的情况下,实行节约用水是解决水资源供求矛盾的最能效的途径。为此《水法》作出了国家“厉行节约用水”的规定,并规定了节约用水的具体措施。一是实行供用水合同制;二是采用循环用水,一水多用;三是实行节水措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四是实行用水计量,按量收费;五是实行节水有奖,浪费有罚。
关于保护水资源的综合措施的规定○
《水法》规定的综合措施:
⑴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养,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⑵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
⑶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⑷是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节约用水和进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俱,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遵循的原则△
⑴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⑵利益兼顾与兴利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⑶生活用水优先原则。
⑷因地制宜原则。
用水管理(本章重点)△
其主要管理措施有:
⑴实行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
⑵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水法》规定:国家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的步骤、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⑶实行用水收费
⑷依法解决水事纠纷
①地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双方协商互应谅互让,不成,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协商,不成可请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服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③县级以上人民政储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必须服从。
3 水土保持的法律规定(可出选择)24字方针
《水土保持法》规定:国家对水地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定,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关于水地流失治理责任承担原则的规定(本章重点)P326△
《水土保持法》作了类似的规定: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关于水地流失预防措施规定★注意5、25度
⑴保护和改善植被
⑵限制坡地垦荒
①禁止在25度以上台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②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小于25度的禁止开垦坡度。
③在《水地保护法》施行前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在建设基本农田的基础,根据实际情况,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退耕,植树种草,恢复植被,或者修建梯田;
④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5度以上的荒坡地,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⑤开垦国有荒坡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土地开垦手续。
⑶加强林业管理
⑷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关于水土流失治理措施的规定(记一下标题)
⑴因地制宜,综合治理。
⑵鼓励和支持农民治理
⑶明确治理责任
必须掌握的概念
⑴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⑵水土流失是指缺乏植被保护的土地表层,被雨水冲蚀后引起跑土、跑肥、跑水,使土层逐步变薄变瘠的现象。
⑶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⑷取水许可制度 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要求其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的规定获取取水许可后方可进行取水的制度。
⑸水资源费是指根据《水法》规定,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其他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水资源费。
第二十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区法;(本编重点)
1 森林资源保护及其立法
森林的概念 是指存在于一定区域内的以树木或其他木本植物为主体的植物群落。
分类○(可选择)
根据其生态习性,可分为热带雨林、季雨林、亚热带常绿阔叶林、温带落叶阔叶林、中温带针阔混交林、寒温带针叶林、竹林等等。
根据其用途可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我国采用此方法分类。
森林的功能(常识性的问题)了解
⑴蓄水保土,防风固沙。(当林带宽达到80米时,一般降水就不会出现地表径流)
⑵调节气候,净化大气。
⑶美化环境,降低噪音。(40米宽的林带可降低噪声10-15分贝)
⑷养育物种,保留物种。
⑸提供林产品,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需要。
森林资源的概念
森林资源,则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林地面积、树种及木材蓄积量等的总称。在我国,森林资源包括林地以及林区内野生的植物和动物。它具有可再生性、生长的周期性和易受人类开发利用的影响等。
我国森林资源的特点
⑴树种和森林类型繁多
⑵林产独特丰富
⑶森林覆盖率低(13.92%,世界平均水平是22%,在世界上居122位。人均森林面积0.11公顷,约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5.2%。人均木材蓄积量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1.1%),人均占有林地和木材蓄积量少。
⑷森林分布不均匀,不得于发挥其环境效能。
⑸林种结构不够合理
⑹森林生长率低,生长量小。
森林保护内容和措施
⑴植树造林,增加森林覆盖率;
⑵控制砍伐,使森林的年采伐量低于年生长量;
⑶防治森林病虫害;
⑷加强护林,防止森林火灾;
⑸调整林种结构,增大特种用途林、防护林和经济林的比例,提高森林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森林资源保护立法
1963年,国务院发布了《森林保护条例》
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植树节的决议》,规定每年的3月12日为我国植树节。
1984年《森林法》,1998年《森林法》修改,特别突出了森林在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
2 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本章重点)
关于林权的规定(重点的重点)★
我国森林法把林权分为国家林权、集体林权、机关团体林权、公民个人林权。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以外,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⑴全民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⑵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⑶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处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在和职工在自有的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⑷集体或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
部分林权可以依法转让的具体规定(重点)★(可选择)
部分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
这类森林、林木、林地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
除此之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让的限制条件之一,就是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我国法律对林权的保护,主要采取确认权属、返还非法占有、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措施。
关于林业建设方针的规定○
“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
关于植树造林和绿化的规定○
植树造林和绿化是提高森林覆盖率的主要途径,也是保护森林资源的主要措施之一。
⑴开展全民义务植树
全民义务植树的概念
要求凡有条件的地方,年满11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因地制宜,每个每年植树3至5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并规定每年的3月12日为植树节。
⑵规定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 全国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为30%,山区70%,丘陵40%,平原10%。
⑶规定植树造林责任制
⑷健全绿化领导体制,组织领导绿化工作
关于控制森林采伐量和采伐更新的规定○
要保证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就必须控制林木的采伐量。为此,我国森林法规定,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
除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审核发放采伐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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