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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经济法原理与实务”复习提纲二

湖北自考网 来源: 时间:2008-11-08 16:23:59

  合伙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入伙——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有的合伙人之外的其他人加入到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退伙——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解除合伙关系并退出合伙企业,终止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义务,丧失合伙人身份的权利。

  合伙企业的设立——是指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组建合伙企业的行为。

  合伙协议——又称合伙合同,它是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而自愿订立的书面协议,它是合伙企业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也是合伙关系的基础。

  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1、合伙企业是相对独立于合伙人的非法人组织;2、合伙企业拥有相对独立的财产;3、合伙企业拥有相对独立的责任能力;4、合伙企业是相对独立的实体组织。

  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除具备企业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自身不同于其他企业形态的一些特征:1、合伙人为自然人。2、合伙企业须有两个以上合伙人自愿订立合伙协议。3、合伙企业应由各合伙人共同出资。4、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5、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各合伙人共负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的概念以及成为合伙人的条件——合伙人是指自愿订立合伙协议,参加合伙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要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法律法规规定的某些人不能成为合伙人。3、合伙人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有以下几种: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以及劳务。

  合伙协议载明事项——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缴付出资的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7、入伙和退伙。8、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9、违约责任。

  合伙企业与公司的联系和区别——他们的相似之处是:合伙企业和公司都由两个以上的出资人设立;合伙人和股东都要签订设立经济组织的协议,以约定其权利和义务;合伙人和股东都负有出资义务,其出资方式大多相同;合伙人和股东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他们的不同之处在于:1、成立的依据不同。2、财产权制度不同。3、内部关系不同。4、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和方式不同。

  合伙企业内部的企业财产关系及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财产由出资和收益两部分构成。由各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和使用。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须依法进行,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财产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在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合伙人享有优先受让权。合伙人以外的人可以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时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分割合伙企业财产。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有共同执行和个别执行。前者是指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后者是指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具体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必须忠实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有权依法监督。合伙人应当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合伙企业的若干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约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案。

  合伙企业的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代表人。

  合伙企业代表人与第三人的关系——1、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2、在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所有合伙人对外都是合伙企业的代表人;在个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只有具体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才能对外代表合伙企业;3、合伙企业对合伙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方式——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当以其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合伙企业对其占有、使用的各合伙人出资形式的财产有相对独立的权利,在合伙企业对外负债的情况下有权先用其清偿债务。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剩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对其债务依法进行清偿。法律赋予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各类退伙的事由——合伙人可以依法声明退伙,又称任意退伙,是指基于合伙人单方意思表示而为的退伙。有两种情况:1、合伙企业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2、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对于擅自退伙的,其他合伙人有权要求赔偿其损失。合伙人违反前两条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合伙人可以依法退伙。法定推伙又称非任意退伙,是指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退伙。也有两种情况:一是一般法定推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清偿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二是特殊法定推伙,即除名。合伙人有下列情形者,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出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推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依照约定或经同意可以成为合伙人,也可以推伙。合伙人退伙时应当依法进行结算。合伙企业发生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情况时,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清算人的组成及清算人的事务——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依法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为了解的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本法所称的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投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原则——1、自由主义:又称放任主义,即可以自由地设立企业,无需任何条件,国家也不给予任何干涉和限制。2、特许主义:即设立企业经国家元首颁发特许状或依据国会的特别法令。3、许可主义:又称核准主义,即设立企业除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需要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核批准。4、准则主义:即法律预定设立企业的条件作为准则,凡设立企业均须符合该准则。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1、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2、出资人享有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权利,控制和支配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3、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财产权利和责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自然人不得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享有财产所有权,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权利可以依法转让或继承。根据我国传统及客观条件,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可以由投资人一人的个人财产出资构成,也可以由投资人家庭共有财产构成。以投资人家庭共有财产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由家庭共有财产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1、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依法纳税。2、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可以由投资人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3、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委托人或者被聘用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4、受委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应当履行忠实义务。5、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薄,进行会计核算。6、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7、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8、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有权依照党章进行活动。9、法律赋予个人独资企业拒绝摊派的权利。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的事由—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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