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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经济法原理与实务”复习提纲三

湖北自考网 来源: 时间:2008-11-08 16:23:59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国际现代竞争法立法体例的分类——国际现代竞争法立法体例可分为三类:1、分立式,如德国和日本(包括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立法;2、合立式,即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合并立法,制定统一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涵盖两方面的内容,调整范围涉及一切反竞争行为;3、综合式,即对垄断行为或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法律上不作明确划分,也不制定以“竞争”“交易”直接命名的法律,但法律的实质内容却是调整竞争关系和竞争管理关系,维护竞争秩序。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禁止的法律,即禁止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中及制定后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反垄断法》尚未出台,但是现实经济生活中行政性垄断,滥用行政权力行为相当严重,威胁着市场竞争的健康发展,另外,公用企业滥用优势地位强制交易的行为也甚为严重,对这一部分行政垄断及强制交易的限制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将其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调整一部分限制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和作用——《中华任命哦年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有针对性的立法目的就是要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积极作用,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发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主要有:1、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2、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3、创设和完善竞争环境,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4、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5、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及该原则与民商法基本原则的区别——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即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反映了市场经济规律对竞争活动的基本要求。

  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也属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但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这些原则以经济法的特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自愿原则并非绝对的经营者自主意思表示,自由要受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另外,经济法所追求的公平、平等并非形式上的公平、平等,经济法要实现的是实质的公平和平等。

  自愿原则的主要内容——这一原则由三层含义:一是经营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某一市场交易活动,这是经营者的自主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二是经营者可以自主选择交易的对象、交易的内容和交易的方式。三是经营者之间的交易关系反映了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经营者之间经济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都以经营者的自主意思表示为前提。

  平等原则的主要内容——平等原则由四层含义:一是经营者没有高低之分,不论其外部形态有何区别,但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二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相互间权利、义务的设定,都应是平等协商、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三是经营者由于处在平等的地位,因此彼此应尊重对方的独立地位,不能胁迫对方服从自己的意志。四是市场对所有经营者都是平等的,每个经营者都有权自主进入市场、参与市场竞争;竞争者享有竞争成功的机会是均等的。

  公平原则的主要内容——一是在竞争活动中,经营者或其他交易主体之间在权利和义务的设定上应体现公正合理而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一方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而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二是所有经营者竞争中遵循的是同一“游戏规则”,所有经营者在交易手段的利用和交易机会的获得方面一律平等;在竞争中理应受到的限制,所有经营者无一例外。三是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非法干扰和不正当的妨碍。

  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内容——诚实信用原则由两层含义:一是经营者应切实履行合同,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恪守诺言,讲究信用。二是经营者要善待对方,不搞欺诈与胁迫,不用不正当的手段牟取非法利益,不侵害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的主要内容——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实际上都是最主要的、公认的、法律化了的商业道德。但是有限的法律条文不可能囊括所有商业道德的全部内容,因此确立“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这一原则,对于发挥市场自身的调节功能,弥补制定法的不足,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这是指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的行为;2、行为的违法性,是指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即包括违反该法的原则规定,也包括违反该法列举的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种具体规定,还包括违反市场交易原则的规定;3、行为的危害性,是指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欺骗性标志行为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1、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2、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影响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关系的发展;4、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交易的行为破坏竞争秩序,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竞合的适用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障的是社会经济秩序的公权益;而商标法维护的是商标权人的私权益,两法相互配合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如果一项违法行为既构成假冒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违反了商标法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规定,商标法作出规定的,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商标法。商标法没有作出规定的,则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假冒伪冒知名商标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构成要件——1、被假冒、伪冒的商品须为知名商品;2、该外观标志须为知名商标所持有;3、对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作相同的使用或者作相近似的使用,致使与他人知名商品发生混淆。

  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行为的基本要件——1、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2、在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的行为中,被仿冒的企业名称或姓名,一般都是具有良好信誉或一定的知名度;3、此类仿冒行为的目的是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

  质量虚假标志行为的表现——1、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行为;2、伪造产地的行为;3、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回扣的特征及回扣与折扣、佣金的区别——折扣与回扣的本质区别在于折扣是在公开的前提下,明示给付。回扣是账外暗中进行而折扣一般是在合同中直接定明,并且入账,公开给付。折扣不属于商业贿赂,是一种合法行为。佣金,是指居于中间的经纪人、介绍人的劳务报酬。佣金的主体不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佣金是发生在经营者与介绍人、经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佣金是经营者付给经营活动中为他提供服务的中间人的酬金。收取佣金不属于商业贿赂,是法律允许的依法处于独立地位的中间人取得合法报酬的方式。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特征和表现形式——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从本质上也属于欺骗性交易行为,它与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交易的行为有相同之处,这两种行为都是运用欺骗性手段,引起

  公众的误解,诱使消费者误购而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然而两种行为又有各自的特点,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交易的行为实施的行为突出的是在商品的商标、产地名称、质量标志方面作虚假表示令人误解;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表现形式是采用广告等宣传手段欺骗消费者。常见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方法一般有:虚假降价宣传和新闻广告。

  商业秘密的特征——一是商业性,表现为它具有实用价值并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二是秘密性,表现为它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悉,并且必须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利用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是应知前项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表现——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诋毁上与行为的构成要件——1、主观上存在诋毁同业竞争者,降低相对竞争者竞争力量的故意;2、客观上损害了同业竞争者的商业信誉,使其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有所降低的事实和可能性;3、被诋毁的对象应是同业的竞争者,4、经营者所散布的信息属于恶意诋毁,采用的手段是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无是生非、造谣惑众、断章取义、夸大事实……

  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1、限制供给及限制价格;2、差别待遇;3、强制交易;4、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5、掠夺性定价;6、卡特尔行为。

  低价倾销行为的构成要件——1、在客观上有低于成本销售商品的行为;2、主观上存在排挤对手的故意;3、由于不正当竞争的降价倾销行为已造成了同业竞争者难以与其竞争的可能性,或者由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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