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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自考“外国法制史”串讲资料(1) -自考串讲笔记

湖北自考网 来源: 时间:2008-11-08 16:13:57

  一、外国法制史的对象、范围和时期划分

  1、外国法制史的对象:是外国历史上各种类型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本质、表现形式、内容、特征及其发展变化的过程和规律。包括两方面的内容:法律发展史和法律制度史。

  2、外国法制史的范围:首先指外国法制史学科的内部范围,其次指外国法制史学科的外部范围。

  3、外国法制史的时期划分:分为四个历史时期,即古代法律制度、中世纪法律制度、近代法制制度、现代法律制度。现代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第三世界国家的法律制度。

  二、外国法制史的必要性

  1、可以帮助我们不断树立历史唯物主义观点。

  2、扩大知识面,为掌握法学打下坚实的基础。

  3、批判继承外国的法律历史遗产,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提供参考借鉴的资料。

  4、更好地了解当代外国主要的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趋势。

  第一编   古代法律制度

  一、古代法律制度是指奴隶制社会的法律制度:从世界范围来讲,从公元前4000年左右,人类社会产生私有制和阶级的划分、出现国家与法的时候算起,直到公元5世纪欧洲的西罗马帝国灭亡为止,共经历了4500多年的漫长时期。

  二、古代法律的发展概况:世界各个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和其他各种条件的影响,原始公社制度的解体以及奴隶制国家和法的产生,呈现极端不平衡和错综复杂的局面。

  奴隶制法最早出现于非洲的埃及和西亚的两河流域。前4000年左右,尼罗河流域许多州实施着简单的习惯法,前3000年前期,两河流域苏美尔地区的城市国家都采用不发达的习惯法。此后,亚洲的印度和西部先后出现了古印度法和希伯来法。希伯来法主要渊源为摩西律法,集中体现在《摩西十诫》中。

  在欧洲,最先进入阶级社会的地区是爱琴海区域,前2000年至前12世纪,爱琴文明的中心是克里特岛和迈锡尼。多利亚人侵入希腊重建的奴隶制国家要晚的多。前8世纪,氏族制度崩溃,阶级分化,国家在希腊本土陆续建立起来,各个城邦都有自己制定和实施的法律,各有特征。

  罗马奴隶制国家和法的形成较希腊诸国稍晚。公元6世纪的塞尔维乌斯的改革,标志着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形成。罗马奴隶制法演变为奴隶制社会最发达和最完备的法律体系。

  大体上说来,先从亚非部分地区开始,然后到欧洲。各奴隶制法的发展状况也极端不平衡,有些国家发展速度较快,有些国家发展相对缓慢。至于奴隶制法最后被封建制法所取代,各国交替的年代有早有晚,存在期限有长有短,情况异常复杂。

  三、古代亚非国家最早产生法律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和这一地区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有关,既由新石器时代转入金石并用时代和青铜时代,这是古代亚非国家在世界范围内产生法律的最主要原因;二是优越的地理环境和自然条件促进这一地区经济的发展,为私有制最早产生、国家与法的形成准备了有利条件。上述两个方面密切联系、缺一不可。

  四、由于古代东西方各国的政治、经济、历史传统、文化、宗教信仰等诸多因素的差异,导致古代东西方法律具有不同特色,不同点是:

  1、东方奴隶制国家长时期保留土地公有制形式和原始公社的大量残余,致使东方奴隶制法的发展速度比较缓慢,特别是初期更为明显。加上多数亚非国家盛行家庭奴隶制,以致它们的法律远未能达到古希腊和古罗马中后期那样发达的水平。

  2、古代亚非国家多数采取君主专制制度,因此不可避免地带有浓厚的专制主义色彩;而西方奴隶制国家多采用民主共和制和贵族共和制,所以法也不同程度地具有某些民主因素。

  3、古代东方各国的法一般宣布为“神”所授予,披着“神意”的外衣,神的意志就是法律,其立法指导思想是神权主义的。而西方奴隶制国家则不同,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其立法指导思想往往表现为正义法律观或自然法律观。

  五、古代东西方法律的共同特征:

  1、法的最初形式均是习惯法,后来经过一个时期逐步过渡到成文法或编纂成文法典。

  2、法的内容既反映奴隶主与奴隶两大阶级的根本对立,又调整着自由民内部的关系。

  3、从不同角度极力维护奴隶主对生产资料及其他财产的私有制。

  4、均脱胎于原始社会,其发展初期程度不同地保留原始公社的残余。

  奴隶制国家和法存在了很长时期。埃及持续了3000年,公元前524年被波斯所灭。希腊始终未能成为统一的国家,各自结成“同盟”,最后被马其顿人侵占,前2世纪中叶,马其顿王国和希腊成为罗马的一个省。罗马从王政时代后期开始,经历共和国和帝国两个时期,持续了1000年以上,它承袭发展了古亚非国家和希腊的成果,对欧洲各国有很大影响,西欧封建制国家和法的历史就是在西罗马帝国崩溃的基础上开始的。

  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

  第一节   楔形文字法律的一般概况

  一、楔形文字法律的概念:楔形文字是起源于古代两河流域的一种古老文字,因为这种文字是用削尖的芦苇杆或木棒在泥板上刻画而成,很象木楔,故称楔形文字。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1世纪,在两河流域广泛使用。

  楔形文字法指古代使用楔形文字编写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建立得国家所适用得法律。此法律起源于两河流域之美索不达米亚平原,有学者称为美索不达米亚法,但范围过窄。如称其为古“近东法律”,又过广泛,因为犹太法和埃及法不属于楔形文字法律。楔形文字法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本身带有独特的结构、体系和共同特征,它既不同于埃及法,又与后来的希腊法、罗马法存在很大差异。

  二、楔形文字法律的沿革:楔形文字法律在古代法律史上存在大约有3000年左右的历史,有其产生、发展到消亡的具体过程。

  前3000年左右,西亚两河流域南部出现一些奴隶制小国,称为城市国家,法的形式是习惯法。小国间经常发生战争,后来乌尔国家实现统一,称为乌尔第三王朝,其创始人乌尔纳姆编纂了适用全境的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是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除序言共29条,序言提到乌尔纳姆权力是神授的,按神的意图在人间确立正义和社会秩序。其主要内容规定:禁止巫术,主人要给捕获奴隶者一定报酬;伤害他人要罚款及婚姻、家庭、继承、刑罚等方面的规定。

  乌尔第三王朝灭亡后,随后出现的小国制定了一些成文法典,有拉尔萨的法典三件,即《苏美尔法典》、《苏美尔亲属法》和《尼尼微法律教本》,伊新的《李必特·伊丝达法典》、埃什嫩那的《俾拉拉玛法典》等,都用楔形文字书写。从内容看,社会上雇佣、租赁、借贷不动产及奴隶的买卖十分流行。法典以罚金、赔偿的方式来取代过去实行报复的手段,还较详细地规定了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的内容。技术、体系比《乌尔纳姆法典》更进一步,《俾拉拉玛法典》和《李必特·伊丝达法典》还有序言和结语,都对《汉穆拉比法典》以影响。

  前18世纪,古巴比伦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吸取两河流域固有的苏美尔·阿尔德立法,与伊新·拉尔萨时期各小国立法经验基础上,制定了《汉穆拉比法典》。

  三、楔形文字法律的传播:汉穆拉比死后,巴比伦一度沦于亚述的统治下。前15至11世纪中期亚述时期,曾编纂了一部法典,史称中期亚述法典。法典有3表,许多条款与汉穆拉比法典类似。除《亚述法典》外,还有一部楔形文字书写的《赫梯法典》。颁布约在前14世纪至前13世纪初,共有3表,200条。刑法条款较发达,有闪姆语系的特点。法典受《汉穆拉比法典》影响很大,赎罪金为最多。

  楔形文字法律先后为亚述、赫梯、依兰等国家使用,直至波斯帝国时期。前1世纪左右,伴随波斯帝国灭亡,楔形文字法律趋于消失。

  四、楔形文字法律的主要特征:

  1、几部楔形文字法典在结构体系上比较完整,一般划分为:序言、法典文本和结语。最早的《乌尔纳姆法典》到目前为止仅发现有序言和法典文本,没发现结语,《李必特·伊丝达法典》三部分齐全,《汉穆拉比法典》发展到最完备形态,是一部内容详尽、体系完整的成文法典。

  2、各国统治者有意将法律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这是由于当时生产力发展的水平以及人们的宗教信仰程度所决定的。楔形文字法律虽然被说成是听从神的意志而制订的,但这些立法均非宗教性质,一般均由世俗的君主通过各种手段加以制定或编纂,不像印度、希伯来等法律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

  3、楔形文字法律的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多半是针对某种事例、纠纷,确定解决的具体办法,实际上均是习惯的记载或审判实践的记录,也是一些处理具体案件所体现的具体原则。

  五、《汉穆拉比法典》制定的原因:传世的汉穆拉比法典是公元前18世纪左右,由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晚年颁布的。法典原文刻在黑色玄武岩的石柱上,是1901年法国考古队在伊朗苏萨古城旧址发现的,经过各地抄本的补充,成为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法典制定的原因有三:

  1、迅速消除境内法律的不统一和地方上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汉穆拉比将两河流域存在的习惯法予以加工整理,编纂了一部全国适用的法典;

  2、适应私有关系的发展,调整新产生的各种关系;

  3、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六、《汉穆拉比法典》结构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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