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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简答重点(二)-自考串讲笔记

湖北自考网 来源: 时间:2008-09-01 00:00:00

  第三章 行政法律制度

  1、试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行政法律关系除具备一般法律关系的共同特征外,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⑴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有一个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少数情况下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某些行政机构或法律授权的某些社会组织。

  ⑵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主要表现在:一方面,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不是以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合意或者符合双方的意志为必要条件;另一方面,行政机关是以国家的名义行使职权,参加法律关系的,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职责时,相对人只能请求起履行或通过国家机关申请履行或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⑶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都是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第一,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第二,行政行为根据不同标准可以进行多种分类。第三,行政行为的内容主要指行政行为作用于行政相对人所产生的影响或效果。

  ⑷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或者是与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有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发生的纠纷和争议,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法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2、我国诉讼法共同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答:(1)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4)两审终审制。(5)公开审判。(6)回避原则。(7)合议制原则。(8)诉讼以民族语言文字进行。(9)人民检查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10)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第四章 经济法律制度和环境法律制度

  1、什么是合伙企业?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合伙企业是指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工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五个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2、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什么是股份有限公司?

  答: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法定人数的股东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下列五个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公司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六个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应为5个以上股东,其中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即1000万人民币。(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6、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有哪些?

  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的权利有九项:(1)人身与财产安全权;(2)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知悉权;(3)选择商品和服务自主权;(4)公平交易权;(5)损害求偿权;(6)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结社权;(7)获得有关知识权;(8)一个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9)对经营者的监督权。

  7、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有哪些?

  答: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有十一项,即:(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多得。

  8、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哪些基本原则?

  答:我国《劳动法》规定了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有四个,即:(1)公民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的原则。(2)按劳分配原则。(3)男女平等原则。(4)劳动者民主管理原则。

  9、我国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括哪些?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括哪些?

  答: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括:(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区中依法没收、征用、征收和收归国有的土地;(3)国家为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以及其他土地。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括:(1)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土地。(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10、《劳动法》规定哪些劳动合同无效?

  答:(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11、论述劳动合同的解除。

  答:《劳动法》规定:

  第一,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虽然没有过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产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但是,《劳动法》还规定,如果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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