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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法学》复习方法

湖北自考网 来源: 时间:2005-10-24 00:00:00
1.现代意义的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⑴广义刑法,是指一个国家制定的所有涉及什么是犯罪以及对犯罪如何惩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广义刑法通常包括三种形式:

  a.综合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刑法,即刑法典;

  b.针对某种或某一类犯罪而制定的单行刑事法规,即刑事特别法,如《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c.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犯罪和刑罚的规定,如《海关法》中有关走私罪的规定。

  ⑵狭义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典形式公布的刑法。

  2.刑法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二是刑法的强制性最严厉。

  3.第一部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79.7.1,五届二次人大通过,1980.1.1正式施行。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案)》于1997.3.14,八届五次人大通过,1997.10.1正式施行。

  4.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也就是刑法是由哪些部分组成,其内部结构是如何排列的。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刑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两大编。

  5.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⑴二者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⑵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

  6.刑法条文中以“但是”表示条文内容转折关系的,从“但是”开始的文字,称为“但书”,其作用基本由三种情况:⑴表示对前段的补充或相反的情况;⑵表示对前段的例外情况;⑶表示对前段的限制情况。

  7.我国刑法的立法解释,是指立法机关对刑法条文中的用语和规范本身的含义所作的阐明和解释。

  主要有三种形式:

  ⑴在制定刑法时列入解释性条文,这通常是用于明确某些法律术语的含义;

  ⑵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草案的说明对立法精神和规范含义所作的阐明;

  ⑶在刑法的实施过程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的某些内容进行补充解释。

  8.我国司法解释的机关只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由于解释的机关和效力不同,刑法的解释分为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为加强协调,避免矛盾,我国刑法的司法解释通常采用联合解释的形式。

  9.刑法制定的根据:

  ⑴宪法是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

  ⑵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以及实际情况是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

  10.刑法的具体任务有惩罚和保护两大方面:⑴确定犯罪,惩罚犯罪;⑵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11.《刑法》第2条规定的保护方面的任务,包括四个方面:※⑴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⑵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和经济秩序;

  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⑷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

  12.资产阶级刑法的三大原则:罪刑法定主义、罪刑等价主义、刑法人道主义

  13.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14.《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从而重申了宪法的原则。

  15.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行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并不矛盾。√

  16,《刑法》第5条规定:“对犯罪分子量刑的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因此,我国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有新的内涵,即量刑的轻重,不仅与罪行的轻重相适应,还要与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轻重相适应。

  17.罪刑相适应的内容包括:

  首先,在立法上,刑法分则在确定具体犯罪的法定刑时,应根据不同的罪行和刑事责任的轻重,确定轻重有别的法定刑。

  其次,在刑法总则中确定某些情况的处理原则时,也须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18.刑法的适用范围,也称“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一部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以及是否有追溯既往的效力。

  19.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⑴解决刑法空间适用范围的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世界原则、折衷原则。

  ⑵我国刑法典解决空间适用范围采取的是折衷原则。

  ⑶刑法的空间效力,包括刑法的地域适用范围和人的适用范围。

  20.刑法的地域适用范围:

  《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一、关于领域的范围:

  ⑴所谓领域,是指一国主权所及的空间范围,包括领陆、领水、领空;

  ⑵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

  ⑶我国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也适用我国刑法。

  二、关于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含义:

  存在三种主张:一是行为地说;二是结果地说;三是行为与结果择一说。

  《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可见,我国刑法采取行为与结果择一说。

  三、关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⑴当特别法与刑法相互并存的情况下,优先适用特别法。包括三种情况:

  a.民族自治地方在有变通或补充规定的情况下,优先适用变通或补充规定;

  b.刑法典颁布以后,其他单行刑事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

  c.根据宪法规定设立的特别行政区,可不适用全国性的法律。

  ⑵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具有刑事管辖豁免权。

  21.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一、我国刑法对中国公民的效力:

  ⑴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⑵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不予追究。”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二、我国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

  ⑴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适用我国刑法。

  ⑵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和公民的犯罪,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适用我国的刑法:√《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办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22.我国刑法中的普遍管辖: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的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23.外国刑事裁判的效力:

  《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的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4.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又称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一部刑法生效、失效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25.关于刑法的生效时间,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刑法通过或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刑事法律公布一段时间后再生效。

  26.刑法的失效时间:基本上有三种情况:一是立法机关明确废止的时间;二是刑法明文规定有终止失效的时间,即所谓的限时法;三是由于新法的实施而旧法自然失效。

  27.各国刑法解决溯及力所采取的原则: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的原则、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28.我国1979年刑法典对溯及力问题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29.《刑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30.形式意义上的犯罪概念由刑事古典学派提出;实质意义上的犯罪概念由刑事实证学派提出。

  31.刑事责任,是消极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它是指犯罪分子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后向国家担负的刑事法律后果。

  32.刑事责任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强制性;二是严厉性。

  33.刑事责任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

  ⑴道义上的谴责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

  ⑵赔偿损失;

  ⑶收缴、追缴赃物和用于犯罪的物品;

  ⑷宣告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⑸刑罚处罚,即对犯罪人适用刑罚,这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方法。

  34.只根据人的所谓犯罪思想,而不问是否实施犯罪行为就予以定罪,称之为主观定罪;只根据行为和行为的损害后果而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就予以定罪的,称之为客观归罪。我国封建社会中的腹诽罪就是主观归罪的典型。

  35.我国刑法对犯罪客体的描述:

  ⑴有的条文明文规定了犯罪所侵害的客体;

  ⑵有的条文指出了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透过物质表现来反映犯罪客体;

  ⑶有的条文只指出作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主体;

  ⑷有的条文仅仅指出行为对某种法规的违反,某种法规本身不是犯罪客体,而该法规所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则是该犯罪的客体;

  ⑸有的条文通过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来表明犯罪客体。

  36.犯罪客体的种类:

  ⑴根据社会关系的不同层次,可以将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⑵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是否单一,可以把直接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复杂客体。

  ⑶犯罪的选择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在侵犯某一客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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