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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重要名词解释

湖北自考网 来源: 时间:2011-08-03 00:00:00
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
  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家庭法
  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的知道思想,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在法律上的集中体现。
  男女平等
  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因性别而异。
  包办婚姻
  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主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家庭暴力
  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行为。
  虐待
  是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行为。
  遗弃
  是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
  重婚
  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
  宗族
  亦称宗亲、本亲或内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宗亲以本宗男子为主体,还包括在室女和来归之妇。
  外姻
  亦称外亲,包括已身之母、祖母等的本生亲属。以及已身之女、孙女、姐妹等因婚嫁和生育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血亲
  是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原来意义上的血亲本为自然血亲,即生物意义的血亲,扩大意义上的血亲还包括拟制血亲。
  自然血亲
  是指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
  亲系
  是亲属见的联络系统,亲属的网络是由不同的亲系相互交织而成的,这种联络系统的载体,是这样或那样的血缘联系。
  行辈
  亦称辈行或辈分,指按照亲属的世代来划分的,以行辈为依据,可将亲属分为长辈亲属(旧称尊亲属),同辈亲属和晚辈亲属。
  丧服制度
  简称服制,它以服制的不同来表示亲属的亲疏远近的。丧服制度创于礼,后入于律,服制的效力不仅及于亲属
  夫妻财产制
  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一般共同制
  是指夫妻婚前、婚后的一切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均为夫妻共有财产制。
  动产及所得共同制
  是指夫妻婚前的动产及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所得共同制
  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劳动所得共同制
  是指夫妻婚后的劳动所得为夫妻共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
  0承、受赠所得等,则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制。
  夫妻一方财产
  也叫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夫妻保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财产。
  法定的夫妻特有财产
  是指夫妻一方婚前个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并依法应当归夫妻一方所得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
  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共有财产。
  夫妻同居义务
  是指男女双方婚后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
  亲子关系
  即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子女是血亲关系中最近的直系血亲,为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
  亲权
  是指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身份上及财产上的监督和保护为内容的权利义务的总称。
  子女婚生性的否认
  是指丈夫证明在受胎期间内,未与妻子有同居行为,依法否认子女是自己的亲生子女的制度,即当事人一发享有否认婚生子女是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请求权。
  赡养
  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承认非婚生子女是自己的子女。
  自愿认领
  又称任意认领,是指生父母承认该非婚生子女是自己所生,并自愿承担抚养责任,无需他人或法律的强制。+
  继父母继子女
  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继父母,是指父之后妻或母之后夫。
  人工生育子女
  是指根据生物遗产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
  代孕母亲
  是指用现代医疗技术将丈夫的精子注入自愿代替妻子怀孕者的体内受精,或将人工授精培育成功的受精卵或胚胎移植入自愿代替妻子怀孕者的体内怀孕,等生育后由妻子以亲生母亲的身份抚养子女。
  受胎期间
  即从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
  收养
  是拟定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定途径。
  寄养
  是指父母出于某些特殊情形,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法直接履行抚养义务,因而委托他人代其抚养子女。
  无效收养行为
  是指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要件的是收养行为。这里所说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这种行为不具有收养的法律效力,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
  婚姻终止
  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别居
  亦称分居,是指通过司法裁判或当事人协议的方式解除夫妻双方的同居义务,因婚姻所生的其他夫妻权利义务亦有所变更,但婚姻关系仍然存续的法律制度。
  离婚制度
  是一定社会有关解除婚姻关系的原则、条件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限制离婚主义
  夫妻双方均享有离婚的请求权,但法律对离婚条件严加限制的立法主张。即法律明确规定离婚的理由,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始许离婚,故又称“有因离婚”。
  “七出”
  又称“七弃”,是指礼法规定的丈夫“出妻”、夫家“出妇”的七条理由。它起源于我国奴隶社会的末期,起始为礼制的内容,以后由封建统治阶级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
  和离
  即协议弃妻,在现代称为两愿离婚,类似当今的协议离婚,是我国古代一种通过协议允许夫妻离异的离婚方式。
  呈诉离婚
  又称为官府判离,即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的理由,向官府提出离婚之诉,由官府判离的离婚方式。
  登记离婚
  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在我国,又习惯称之为协议离婚、两愿离婚、合意离婚。
  欺诈离婚
  是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诉讼外调解
  是指由婚姻当事人单位、群众团体、居民或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主持,再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当事人就保持或解除婚姻关系及其连带的法律问题达成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重婚
  是指有配偶与他人再结婚的行为或者虽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离婚的法律效力
  是指婚姻关系终止后,在婚姻当事人之间,婚姻当事人与子女及其他第三人之间引起的一系列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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