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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苏专升本考试录取工作通知

来源:湖北专升本网 整编:湖北自考网 时间:2016-04-17 浏览:25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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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江苏省2016年


普通高校“专转本”录取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高校: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专转本”工作的通知》(苏教学〔2015〕7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专转本”自主招生工作的通知》(苏教学〔2016〕1号)精神,按照《江苏省2016年普通高校“专转本”选拔工作实施办法》要求,为切实做好今年我省普通高校专转本选拔录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录取体制及原则

  在江苏省2016年“专转本”选拔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行“省教育考试院管理监督,接收学校具体负责”的录取体制,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远程网上录取。录取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考试成绩为主,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对符合报考条件、参加统一选拔考试并达到相应科类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平行志愿投档原则,按照报考科类、考生志愿、接收院校及其专业招生计划和规定的投档比例,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接收院校确定考生录取与否,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对接收院校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制止和纠正院校违反招生政策及规定的行为。

  各有关接收院校要高度重视“专转本”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录取原则开展招生录取工作。推荐学校要密切配合做好录取相关工作。


  二、招生计划管理和调整

  省教育厅学生处负责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省教育考试院负责招生计划执行工作。接收院校应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6年普通高校“专转本”计划的通知》(苏教学〔2016〕2号)中公布的招生计划。关于计划调整工作(计划调整表详见附件1),应遵循以下规则:

  1.各科类之间计划一般不予调整。

  2.本校同科类生源不足的专业计划可部分调整到生源充足的专业,生源充足的专业不得调减计划。

  3.接收院校已公布的招生计划一般不予取消,如确因生源不足无法开班的专业,须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和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后方可撤消。

  4.录取过程中,新增计划和调整计划须在批量投档前调整到位。

  5.接收院校对投档线上同分进档考生可予全部录取。如涉及计划增量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追加并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6.省教育厅学生处负责统筹使用未完成的退役士兵等计划,并在批量投档前调整到位。


  三、平行志愿投档原则及办法

  平行志愿设A、B、C、D、E 5个院校及其专业志愿。

  平行志愿的投档原则是“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具体办法是:按考生报考科类,并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检索考生所填A、B、C、D、E志愿,只要被检索的5个志愿中一经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及其专业,即向该院校投档,至此即完成了平行志愿的投档过程。各院校及其专业的投档比例为1:1。


  四、征求平行志愿和服从志愿

  1.征求平行志愿设置与投档原则

  征求平行志愿设A、B、C 3个志愿。其投档原则和投档比例与平行志愿相同。

  2.服从志愿设置与投档原则

  服从志愿只设“是”与“否”。对填报服从志愿的考生,按考生报考科类和接收院校对考生所学专科专业的要求,并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投档,投档比例为1: 1。

  3.征求平行志愿和服从志愿填报资格、要求及时间

  (1)凡平行志愿未被录取且在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的考生,均可在规定时间内网上填报征求平行志愿和服从志愿。

  (2)考生只能填报原报考科类中未完成计划的院校及专业,且须符合招生计划中该专业对考生专科阶段所学专业的要求。

  (3)考生须认真核对填报信息,在网上提交并做确认操作后,即视为经过本人确认有效。

  (4)填报征求平行志愿和服从志愿的接收院校及其专业计划将在省教育考试院网站中予以公布。

  (5)网上填报征求平行志愿、服从志愿的网址http://218.94.50.9/zzbks,登陆方式为报名时填写的身份证、密码和系统验证码。

  (6)征求平行志愿、服从志愿填报时间为4月16日下午15:00至4月17日下午17:00。


  五、降分录取政策

  对征求平行志愿、服从志愿录取后仍不能完成计划的接收院校(专业),接收院校可申请降分录取,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后,可在省控线下10分以内对平行志愿进行降分投档,如接收院校仍不能完成计划,其剩余计划自动撤销。


  六、录取工作安排

  录取工作时间为4月11日至4月24日(具体日程见附件2)。

  平行志愿、征求平行志愿、服从志愿录取结束后,省教育考试院将通过各推荐学校和声讯电话(16883960),分别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考生也可以通过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七、接收院校录取工作要求

  1.接收院校必须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有关录取工作规定,严格按照录取原则及办法开展录取工作,确保录取工作公平公正。严禁接收院校以任何形式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2.接收院校录取新生要按规定程序,按时完成提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无故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接收院校,省教育考试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接收院校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接收院校。

  3.接收院校拟录取考生名单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通过后形成录取考生名册,加盖省教育考试院录取专用章,以此作为考生正式录取的依据。省教育考试院于5月上旬将录取考生名册寄送相关接收院校。各接收院校收到名册后,须与录取软件中数据认真核对,如不一致,须立即报省教育考试院。录取新生不得转专业。

  4.接收院校根据录取考生名册,6月中旬到省教育厅学生处办理相关学籍变动手续,经核准备案后,填写录取通知书,签章后于6月下旬直接寄送推荐学校,由推荐学校将录取通知书送达录取考生。

  5.后期被台湾高校录取的考生将被取消省内接收院校的本科学籍。

  本通知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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