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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湖北教师资格《小学综合素质》冲刺试题(3)材料分析答案

来源:湖北自考网 时间:2013-03-14


湖北
2013年教师资格《小学综合素质》冲刺试题(3)材料分析答案


二、材料分析题

1. 【考查要点】本题是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考查。

【参考答案】材料中的教师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缺乏良好的道德修养;
不能够公正平等地对待学生家长。这一问题的危害有:良好道德修养的欠缺,使得教师和学生家长之间的关系无法正常发展;
家长与教师的联系逐渐失去主动与兴趣,进而切断家长与教师之间的联系沟通渠道,使得学生的教育问题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在教育过程中,教师与家长应有的关系应是社会地位的平等性,联系交往的互尊性,教育过程的配合性。因为这不仅是由我国公民基本的社会关系决定的,更是社会公民道德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搞好教育、提高教育效果的要求。

2. 【考查要点】本题是对教育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师生关系的考查。

【参考答案】(1)刘某的行为不合法,因为他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托管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2)案件中教师刘某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采用粗暴的方法,踢打学生,造成学生小雨身体受伤,应对小雨生命健康权的侵犯以及所造成的危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教师刘某是在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故学校要对此行为承担责任。

(3)
①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是教师地位的本质特征,也是教师概念的内涵。履行教育教学、教书育人职责是教师的职业特征。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才具备教师的最基本的条件。为此,教师要达到符合规定的相应学历,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

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教师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与教师职务和职责紧密相连,教师的权利义务始于其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任职,终于解聘。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其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要求和基本保证。


②正确处理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一般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一是基于教学的宗旨和任务,即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实现这一教育目标,教师必须享有一定的对学生的管理权限。二是基于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履行,实际上具体规定了教师对学生管理的内容。另一方面是平等的关系。首先,教师与学生在人格上是平等的。虽然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居于受教育者的地位,但人格尊严是不容侵犯的。其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个性,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将学生的个性发展与全面发展结合起来。再次,学生有权要求教师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给予公正评价,教师评价不公正,学生有权向学校要求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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