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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复习第四、五章

湖北自考网 来源: 时间:2008-11-08 15:31:26

  第四章 破坏社会注意经济秩序罪

  本章应把握类罪的概念、特征、种类,本类犯罪包括8小类,90多个罪名。须重点复习的罪名有: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概念、特征和认定。此处的产品指非特殊商品,除了药品、食品、种子、化肥、化妆品等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一般产品。客观上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本罪客体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罪主观为故意,生产者的造假故意是很明显的,销售伪劣产品者构成犯罪须明知是伪劣产品而销售,不知是伪劣产品而销售的,不成立本罪。注意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销售额达5万元即构成犯罪,不以其所得利润为定罪标准。此外,应明确本罪与生产、销售某些特定伪劣商品的关系,生产、销售药品、食品等特定伪劣商品,未达到犯罪程度,但销售额满5万元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同时构成两罪的,依据刑法149条第2款,按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适用。

  走私普通货物罪,概念、特征和认定。本罪和走私武器弹药罪以及走私其他特定货物罪的区别。走私普通货物罪指违反海关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除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以及毒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两者区别主要是对象不同,同时构成普通走私罪有5万元的起刑点,而构成特定货物的走私罪,无数额要求。此外还应注意以走私论处的情况,即“准走私罪”,参见刑法第154、155条的规定。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注意犯罪主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

  伪造货币罪,了解其概念、特征。注意伪造外币也构成此罪,以前是按诈骗罪处理。

  洗钱罪,掌握其概念、特征,本罪是新刑法新增犯罪,2001年12月29日的刑法修正案对洗钱罪作了补充,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在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基础上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所得赃款能否成为洗钱罪的犯罪对象,如利用赃款送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等,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了解洗钱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应把握其“掩饰、隐瞒资金的非法来源和性质”这一本质特征。

  保险诈骗罪,客体为复杂客体,为国家对保险活动的管理制度和监督秩序以及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了解保险诈骗的具体行为方式。本罪为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主观上为故意,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偷税罪,应注意把握其具体行为方式,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以及偷税与抗税、漏税的区别。

  假冒注册商标罪,应注意假冒注册商标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的一般侵权违法行为的区别。

  合同诈骗罪,在扰乱市场秩序罪中,与诈骗罪及金融诈骗罪不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编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客体为复杂客体,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对方当事人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罪过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划清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经济合同纠纷的区别,主要看其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复习本章时应重点掌握的法条:第140、148、149、151、153、154、155、163、170、171条3款、191条、,198、201、213、224、以及2001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第7条。

  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本章为传统犯罪,包括3小类犯罪,分别为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其他权利(主要是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故意伤害罪,概念、构成特征及认定。犯罪客体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功能的正常活动。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以上的构成犯罪,轻微伤不构成犯罪。参见人体轻伤鉴定标准,重伤害的标准参见刑法95条,即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重伤害罪满14岁的行为人即可构成。认定时须区分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罪。主要是主观罪过不同。故意杀人罪主观上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有预见,且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至于由于客观条件限制犯罪目的未得逞,不影响故意杀人的成立。故意伤害罪则只有伤害故意,对被害人的死亡往往具有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应结合案件的客观情况来判断行为人故意的确切内容。如双方关系,案件起因,使用的凶器,打击部位,打击强度,打击后果,事后态度等等。

  强奸罪,概念、特征、认定,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把握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以及奸淫幼女行为中对幼女的“明知”问题。

  绑架罪,概念、特征、认定。绑架罪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出于其他目的绑架他人作人质两种情况。注意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也构成绑架罪。但偷盗婴幼儿后出卖的,则构成拐卖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比较常见的犯罪,应注意,由于拐卖妇女、儿童的环节较多,只要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应注意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区别,前者以出卖为目的,后者以抚养、奴役为目的,使监护人丧失了对儿童的监护权,属于侵犯家庭权利的犯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认定。为打击贩卖人口的买方市场,设立此罪。认定时应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收买妇女、儿童后对被买妇女按照其意愿,不阻碍其返还原居住地,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后对其有强奸、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行为的,应数罪并罚。注意区分此罪的收买行为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收买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以出卖为目的而收买。

  非法拘禁罪,概念、特征和认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此罪是典型的继续犯,不法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存在,并持续一定期间。注意非法拘禁向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性质转化,即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或死亡的,依据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处罚。

  刑讯逼供罪,概念、特征和认定。特殊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犯罪对象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罪与非罪的界限,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破坏选举罪,概念、特征和认定。破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或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都可成立本罪。注意本罪的行为方式,暴力阻碍、贿选、弄虚作假都可构成本罪。

  本章应重点掌握的法条:第232、234、236、238、240、241、247、256条。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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