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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4月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笔记(40) -自考串讲笔记

湖北自考网 来源: 时间:2008-11-08 15:34:42

  ……第十八条 公证员必须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实和文书以及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

  ……第十九条 公证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认为不完备或有疑义时,有权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件和材料。有关单位、个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第二十条 公证员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文书。

  ……第二十一条 公证文书办理完毕后,应留存一份附卷。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制作若干份副本连同正本发给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公证处办理公证事务,应当按规定收费。公证费收费办法由司法部另行制订。

  ……第二十三条 公证人员对本公证处所办理的公证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十四条 依照第四条第十款规定,经过公证处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按文书规定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证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事实与文书应拒绝公证。公证处拒绝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时,应当向当事人用口头或者书面说明拒绝的理由,并且说明对拒绝不服的申诉程序。

  当事人对公证处的拒绝不服或者认为公证员处理不当,可以向公证处所在地的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诉,由受理机关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公证处或者它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如发现已经发出的公证文书有不当或者错误,应当撤销。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文书系发往国外使用的,除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外,还应送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有关国家驻我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但文书使用国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免除领事认证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国居住的外国公民。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证程序规则 (第五十号)

  「颁布日期」2002.06.18

  「实施日期」2002.08.01

  「失效日期」

  「法规分类」部门规章

  「内容分类」

  「颁布单位」司法部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72号

  《公证程序规则》已经2002年6月11日部长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8月1日施行。

  部长 张福森 二00二年六月十八日

  公证程序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办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证处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用公证形式的法律行为以及其他属于公证业务范围的事项,公证处应当给予公证,但不真实、不合法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条公证员应当亲自办理公证事务,公证处的其他人员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

  第五条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务,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秘密。

  前款规定,适用于接触公证事务的鉴定人、翻译、见证人和其他公职人员。

  第二章当事人

  第六条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或法人。

  第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

  第八条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除外。

  公证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处申办公证。

  第九条居住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人、我驻外使领馆公证,或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回 避

  第十条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接触该公证事项的翻译、鉴定人等有关人员。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公证书作成前提出。

  第十一条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的回避,由本级司法局局长或副局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后,公证处应当通知当事人。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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