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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湖北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模拟试题【答案】三

来源:湖北成人高考网 整编:湖北自考网 时间:2016-08-14 浏览:25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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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选择题

  1.C 2.B 3.D 4.D 5.A

  6.C 7.B 8.C 9.B 10.A

  11.D 12.B 13.B 14.D 15.D


判断题

  1.人民法院属于机关法人,无须经过登记即可取得法人资格。

  答案:对

  2.表见代理不能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答案:错

  3.用益物权是他物权。

  答案:对

  4.留置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

  答案:错

  5.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合同保全方式之一。

  答案:对

  6.保管合同只能是有偿合同。

  答案:错

  7.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无须征得债权人同意,通知债务人即可生效。

  答案:错

  8.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

  答案:对

  9.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答案:对

  10.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作为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错

  
论述题

  11、试述我国民法中的宣告死亡

  答:

  一、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死亡,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二、宣告死亡应具备下列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23条的规定,宣告死亡应具备以上条件:

  (1)须受宣告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间。

  该法定期间为:
①普通期间。此期间为4年,自失踪人音讯消失的次日起算。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期间。此期间为2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对于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应适用4年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2)须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①配偶;
②父母、子女;
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④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 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3)须经人民法院宣告。

  法院受理申请死亡宣告案件后,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 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如仍未获知失踪人的音讯的,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要件均已具备时,即可做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就结束被宣告死亡的人以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言,宣告死亡所法律后果 与自然死亡相同,即以被宣告死亡人原住所地为中心的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全部归于消灭。

  具体而言,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包括:继承关系开始

  (一)继承关系开始。法定继承人可依继承法分割被宣告死亡人的遗产。如有遗嘱,则遗嘱开始生效,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依遗嘱取得遗产。

  (二)婚姻关系消灭。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可另行缔结婚姻关系。

  (三)债权债务关系清算了结,被宣告死亡人的债权人可向被宣告死亡人的继承人请求履行债务,被宣告死亡人的继承人可向其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如无继承人,则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四)保险金或保险赔款开始履行给付。如保险合同约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赔款条件,则现在条件已成就,保险人应开始给付合同约定的保险金或保险赔款。

  (五)身份关系消灭。除婚姻关系外,破宣告死亡人的其他身份关系如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等也归于消灭。

  (六)自然人一旦被宣告死亡,其民事主体资格即视为消灭,非经依法撤销,死亡宣告的效力将得以维持。

  (七)由于宣告死亡毕竟只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如果被宣告死亡人并未实际死亡。则其在当地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因在原住所地被宣告 死亡而受影响,其在当地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并不因在原住所地被宣告死亡而无效。我国《民法通则》第24条第2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 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四、死亡宣告的撤销

  被宣告死亡人的失踪人如果重新回到其住所地,这种现象称为生还。被宣告死亡人生还后,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死亡宣告一旦被撤销,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财产关系上的后果。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二)人身关系上的后果。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已 再婚,则原婚姻关系因再婚而消灭,新的婚姻关系受保护,被宣告死亡人不得主张新的婚姻关系无效;如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 夫妻关系自行恢复,若双方愿意重新结合,必须办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身关系自动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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